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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热现象与冷思考

发布时间:2013-03-07 信息来源:技术部 【字体:

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华章

    在一年一度庆祝“三八”的热闹中,笔者情不自禁地想起前不久喧闹一时的“李阳离婚案”。2013年23日上午,历时1年多、前后开庭4次的“李阳离婚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结果是准许李阳与妻子李金离婚。法院的这个判决中有一个亮点是,在李金向法院出示了大量照片、鉴定材料等证据的前提下,法院最终认定李阳于20118月对李金实施的殴打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因此判决支持李金离婚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5万元虽然不算高,但对当今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这一热现象具有标本性意义,由此,不能不引发我们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一些冷思考。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在相关法律中找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公婆儿媳之间、岳父母女婿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其中,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按家庭成员的关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间的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对残疾家庭成员的暴力等。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而绝大多数又体现为夫对妻的暴力,也有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妻对夫的暴力。

    二、为什么家庭暴力居高不下?

  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35.7%,受害人大多数为妇女、儿童和老人,而且家庭暴力行为发生以后,受害人一般还不好讨个说法。

  如果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分析家庭暴力屡屡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既有立法和制度设计层面的,也有法律实施层面的。从法律实施层面上看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也有社会诸多方面的原因。

  先举两个案例。

  201110月,笔者曾经接受澧县大坪乡某刘姓女青年委托,担任其离婚诉讼的代理人。据小刘自己讲,其丈夫蒋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我们律师到当地取证时,熟悉其家庭情况的邻居也都义愤填膺,但就是没有一个人愿意配合做个笔录,更不用说愿意出庭作证,总之一句话,都不想惹麻烦上身。这个案子结果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判不准离婚。后来,蒋某仍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常常殴打小刘及其父母,有时候还将家里的家具、电器等砸得稀巴烂。从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小刘多了个心眼,当蒋某再每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小刘就会报警,或者是用手机拍照,当发生受伤时就会马上去医院就诊,并保存好相关病历资料。有了这些证据在手,小刘心里就有底了,201210月蒋某最后一次实施家庭暴力后,小刘毅然再次起诉,这一次,法院认定蒋某的行为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再一个案例,是外地一起由家庭纠纷转化成刑事案的悲剧,所表现出的问题是值得我们和相关部门深思的。一个妇女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并被赶出家门而起诉离婚,丈夫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内心里不愿离婚,行动上却几乎是狗急跳墙一般地三天两头到这个妇女所住的地方进行骚扰、恐吓和殴打。这个妇女不堪忍受时几次报警,警方开始也来了几次,一看是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纠纷,便只是好言劝解几句之后收队回营,没有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男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导致他气焰更加嚣张。后来这个离婚案也是因为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离又离不了,和又没法和,万般无奈之中,这个妇女选择了反向实施家庭暴力,在男人又一次对她施暴过程中,她乘男人不注意,用斧头将其杀害了,自己也最终罪责难逃。本来是受害者,却一念之间成了害人者,可悲可叹!

以上两个案例虽是个案,但是我们从中不难能看到家庭暴力居高不下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同时也能找出家庭暴力屡屡发生的一些原因所在。

    原因之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缺乏一部完整、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有学者统计,仅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虽然《刑法》、《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对家庭暴力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规定家庭暴力构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等等。再加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条文可谓琳琅满目,但是这些条款也好,规定也罢,相互之间的衔接不够完善,实际操作性不强,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标准,没有良好的救济渠道和措施。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没有专门法律可依,比如在侵权责任方面,有专门的《侵权责任法》,物权方面有专门的《物权法》,产品质量问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两个案例中,妇女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我们能说法院没有依法办案吗?我们能说公安机关不作为吗?非也,法院恰恰实在严格依法裁判,而公安则是想有所作为却不好作为。由此可见,要想更好地防范、反对家庭暴力,必须做到有专法可依。对此,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也呼声不断。早在2001年,新《婚姻法》就首次纳入“禁止家庭暴力”。到了2008年,几部委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20126月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也明确提出:“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应该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原因之二,是法律实施力度不够,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成本低。法律实施难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通病,主要是整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差,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还有就是有些法律本身有漏洞或者比较僵硬,实施起来难。比如,尽管婚姻法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受害者连维护自己身体不受伤害的权利都难,更何谈精神损害赔偿呢?李阳在离婚案中被判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算是因实施家庭暴力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较少个案了。具体到我们常德市来讲,一般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在五千块钱左右,而家庭暴力如果程度较轻尚未致残的话,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回到所列举的案例来说,两个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也在致力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却因为法律制度本身的僵硬性、社会世俗的不理解等原因,致使她们的维权行动如上蜀道之难,故而让加害人觉得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成本如此之低,法律也无奈我何,因此而更为所欲为。

  原因之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者主观上不想,或者客观上不知、不会运用正当手段维护权益。受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以及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所在,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有少数者想到了却又做起来难,遭遇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上面所列举的两个案例就是很好的例证。

  原因之四,家庭矛盾纠纷的特殊性导致社会和相关组织防范家庭暴力难。家庭矛盾纠纷本身具有其隐蔽性,纠纷发生后,不到实在过不下去的程度,受害方一般都采取隐忍的办法,所谓能忍则忍。另一方面,我国自古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街坊邻居也好,相关组织和部门也好,一般都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不用管,因而也就不想管、不敢管,对家庭矛盾纠纷避而远之,结果导致家庭暴力时有发生,或者听任其恶化升级。

  三、家庭暴力会带来哪些危害?

  从这些年笔者自己办过的案子和其他案例来看,家庭暴力轻则导致婚姻家庭破裂,重则家破人亡。家庭暴力的危害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庭暴力容易侵犯和践踏受害家庭成员一方合法权益。家庭暴力将会使受侵害的家庭成员人格尊严受到损害,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

  第二,家庭暴力伤害夫妻感情,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体。有一项对被施暴后与对方感情是否依然坚定的调查显示,58.1%的受害女性选择“不坚定了,得过且过”,17.6%的受害女性认为“心死了”,还有17.6%的受害女性选择“遇到合适机会就离婚”。与此同时,在对受害女性与施暴男方的婚姻状况调查中,17.1%的呈现离婚且分开的状态,11.4%的呈现未离婚已分居的状态。这些调查结果表明,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的罪魁祸首。

  第三,严重影响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争吵、打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不良家庭环境给未成年人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不仅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而且会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第四,家庭暴力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女性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象前面所举的第二个案例中受害妇女一样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导致违法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不容忽视。

四、如何有效防范家庭暴力?

  对这个命题,笔者有以下一些思考。

  1、完善立法,做到有专法可依,严格执法,真正让施暴者付出高昂成本。一方面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对施暴者具体的制裁标准,健全对受害者的具体救助措施,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社会相关组织各司其职,多方联手,严格执法,震慑家庭暴力施暴者。比如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基层的综治委、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妇联等部门要及时运用调解手段制止暴力、化解矛盾。对已触犯刑律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要批捕和快诉并积极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要及时查明事实、做到公正审判。总而言之,要让施暴者承担一切相应的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增强家庭暴力的负面评价,加大家庭暴力的实施成本。

  2、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提升维权能力。只有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不失为是逐步减少家庭暴力对妇女伤害的一个良好选择。如果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多举办“送法下乡”活动,有针对性的在农村采用广播、电视、墙报以及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宣传法律法规,把《刑法》、《婚姻法》等印制成册子送进入家庭,在农村和城镇普遍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这样,既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从“男尊女卑”、“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思想中走出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也会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相应法律,从而有所警醒。

  3、大力发展家庭经济,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原理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家庭生活。经济上能够自立起来,人就会自信些,说话才有底气,在家庭中也才会有地位。有一句古话叫“仓廪实而知礼节”,还有一句俗话叫“家和万事兴”。家庭经济发展了,手头宽裕了,夫妻矛盾就少,家庭就和谐,而和睦幸福的家庭会更加促进家庭成员同心同德谋发展。

  4、综合治理,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网络体系。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要协同配合、综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社区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具体来讲可以在基层建立由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妇联、村委会、社区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体系,要确保在受害者报警后,最短时间内使家庭暴力得到制止并依法处理。还可以考虑依托相关医疗组织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让受害者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再就是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及时给予法律援助等等。

  总之,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维系纽带,小家庭是社会大家庭不可或缺的细胞和元素。如果大量的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处于不稳定状态,国家和社会势必难以正常有序发展。因此,对于家庭暴力这个社会毒瘤,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予以有效地预防和制裁,从而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发展,以利于实现我们民族伟大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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