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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参与新农村纠纷调解律师的选拔与培养机制

发布时间:2018-09-06 信息来源:律师协会 【字体:

——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意

 

摘要:律师参与调解,是现代调解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调解机制。律师参与我国新农村建设纠纷调解是现阶段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选拔合适的人担任农村纠纷调解律师就显得尤为关键;农村调解律师的培养机制完善程度和新农村法治宣传力度将决定是否有效完成新农村调解任务的关键。国家应从农村律师参与调解制度和经费上加以保障,保障农村律师在新农村纠纷调解中长期发展。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日趋加快,广大新农村发展建设迎来大好局面,农民生产、生活资料在不断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人口城镇化的比重不断提高,农村传统型社会矛盾与新型社会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并存,新农村建设渴望专业法律人才出现来调和邻里之间矛盾,这也恰恰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了新的依法治理的新课题。而作为新农村群体的一个独特而又不可或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律师显然有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副会长吕红兵律师所言:“没有一个时代像如今的法治时代那样更需要律师,没有一个变革像中国的改革开放那样更呼唤律师,没有一个工程像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那样更渴望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律师应主动积极参与调解,以此来缓解或解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但是,我国城乡发展差距巨大,农村社会也正处于转型之际,其间的社情民意、矛盾十分复杂。什么样的律师适合在农村参与调解,什么样的法律人才适合在农村从事法律工作,法律人才的选拔重点应以符合农村发展特点的要求来对“农村律师”进行选择;国家也应从制度层面出台相应规定,加强农村律师的发展,作好律师参与新农村建设纠纷调解制度和经费保障工作,保障法律人才在农村的长期发展,保障农村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壮大。作为律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纠纷调解中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是我们律师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试图就选拔和培养律师参与农村调解谈一点浅见,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参与农村调解律师应具良好素质,熟悉新农村环境并有群众基础。

1.律师作为服务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

律师参与新农村建设纠纷调解是一项艰苦、困惑的任务,他没有强大经费作为支援,没有过去案例可以探讨,有的只是不断更新、不断创新的新农村建设产生的矛盾。因此,作为这项任务的执行者,相关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勇于克服困难,面对困难,才能克服这些障碍。舒国滢教授曾说:“律之师者既为自由职业者,当有自由之性格,人文之精神,松柏之风骨,苦难之感情,见贵不低、见民不高,则我国民主法治昌盛有望,国泰民安矣。”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调解律师尤其需要有这种心性。个人素质不好,心无抱负,实践经验不足,势必影响农村纠纷调解的效果。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许多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日益加强,他们自愿自发地深入基层,义务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去农村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律师在农村就是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强和谐因素。

2.律师应熟悉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与良好的知识运用交往沟通能力。

调解解决矛盾纠纷是一种最灵活的解决冲突的重要方式。作为解决新农村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律师,既需要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更需要的风俗习惯。由于目前城市和农村在发展方面的差距,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律师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自不待说,关键在于其还需具备与其所参与纠纷的对象进行交流沟通的“地方性知识”。律师在参与调解活动中应广泛地了解各地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律师要做到真正了解、理解农民,说农民的话,用农民的规矩,解决农民的问题,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实现民间法和国家法于法律服务实践中的有机结合。在法律规定的大框架下结合当地民众的风俗习惯,以情、理、习惯、法相结合解决农村中的矛盾纠纷。

3.解决律师参与调解本身知识结构欠缺的问题。

当前法学类毕业生知识结构不合理,多数学生的知识储备往往只局限于法学一门课程,普遍缺乏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因此,学校应当开设与调解有关的课程,以弥补学生知识结构的缺陷。要改革高等教育法学教育体制,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要参与模拟法庭实验,去法院进行庭审现场观模,提倡学校组织学生深入农村基层了解农村社会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观摩基层调解员、律师是如何调解民间纠纷,体验乡村社会如何将法律和风俗习惯有机结合,合法、合理、合情调解民间纠纷。对于执业律师同样存在农村知识结构缺陷的问题,律师协会可以通过继续教育提高律师自身的素质。

二、律师参与农村调解应改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价值观。

1.律师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问题。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在我们这样一个8亿农民的农业大国里,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农民纠纷的调解关系到整个社稷的安危。调解律师如果长期疏离于农村之外,这将会导致农民对律师信任感的缺失和律师职业公信力的降低。脱离了农民,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将是残缺的。所以,我们应尽快摒弃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涌现出一大批农民律师。

2.妥善解决律师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经济收入问题。

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相关主体在经济支付能力方面的差距较大。如果按照城市的收费标准,则包括农民在内的很多涉农主体可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律师的法律服务。因此,律师在为涉农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经济状况,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经济状况良好的对象,则由其正常购买相应的法律服务,律师可根据自己所提供服务的内容与质量收取相应的费用;对于经济状况一般的对象,可对其减免一定的服务费用;而对于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则应当由律师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免收服务费。

但是,年轻律师参与农村纠纷调解,就存在着经济收入的问题。为保障年轻律师的经济收入,我国可以确立律师调解工作的财政保障制度,其保障方式有: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制度,以激励法律援助律师尽职尽责; 将调解工作费用纳入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对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收取一定量的律师调解费。这样,就能解决律师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经济问题。对于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必要开支,应当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开立相关专项补贴,或者通过社会公益途径予以解决,以实现律师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性。

三、加大律师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宣传力度,培养法律明白人。

1.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律师专业人士为他们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但需求往往很难得到满足,而在城市又聚集着大量“过剩”律师。随着农村新政策的实施和大学生“村官”社会实践活动效益的显现,我们应向大学毕业后取得律师资格证的年轻律师大力宣传,农村有他们的用武之地,鼓励他们到农村参与纠纷调解工作,以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另一方面,要向广大农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由于律师参与诉前调解业务不多,农民往往只知道律师的诉讼代理职能—即帮助打官司,只有涉诉的时候才去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很少在诉前寻求律师帮助。这种社会认识误区严重妨碍了律师在农村矛盾纠纷调解中作用的发挥。我们可以通过各级律师协会和司法机关大力宣传律师参与调解,以发挥律师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作用。

  2. 为农村调解律师配备农村“法律明白人”制度,以缓解律师不是长期在农村生活,对农村风俗、习惯认识不足的问题。农村“法律明白人”采用个人自荐、家庭推荐、村组指定相结合的方法产生。由村委会报所在地司法所考察确认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要重点考虑村支“两委”干部、人民调解员、致富能手等人员的选拔,使他们成为农村“法律明白人”的中坚力量,充当农村律师助手来调解新农村建设中所产生的纠纷。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农村“五老”人员的作用,聘请他们担任农村“法律明白人”,同时兼任法律政策宣传员、邻里纠纷调解员、法治活动组织员、社情民意传递员、法治创建监督员,使他们成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骨干和榜样,协助律师参与农村调解活动。

四、律师参与农村纠纷调解应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规范。

《律师法》第28 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中的第5 款: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这是我国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是,仅仅这么一条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发展需要。目前农村中新型纠纷的大量涌现,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中难以发挥其作用,这更需要律师这类法律专业人士介入,以提高纠纷解决能力。为此,国家应打破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与律师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格局,整合五种调节资源,疏通彼此衔接渠道,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调解功能,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目前,律师参与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可行的方法是通过行政法规规定,一方面提高人民调解队伍中律师的比例,另一方面通过律师担任基层政府的法律顾问指导基层政府的行政调解,以提高纠纷解决的能力和纠纷解决的合法性。目前,在立法上应尽早修改《调解法》和《律师法》的相关条款,在立法上确立律师参与调解的地位,法律可以授予律师调解员的资格。

五、律师参与农村纠纷调解应解决律师事务所的设置问题,应在基层调解。

1.鉴于农村大部分乡镇没有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律师的问题,有必要在农村设立律师事务所。当然,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条件困难的可以在村设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这样有问题时可通过办事处与所里联系,或是推行“一村一律师”制度。推行“一村一律师”制度可以从取得司法考试合格证的青年志愿者中开始试行。青年志愿者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对基层工作又有热情和信心,通过他们的努力既方便村民又解决了律师难深入基层的问题。

2.国家应从制度上支持律师为农民服务。在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未改变的前提下,对农民应适用不同的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要建立涉农案件收费减免征税制度。从立法上承认现有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乡镇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合法地位,并分别提升为乡镇律师事务所和乡镇律师。国家要为有志于从事乡镇律师工作的司法考试考生划定相对较低的分数线。国家要鼓励并扶助乡镇律师事务所,对乡镇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给予放宽,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或税收减免。国家要保障乡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与其他律师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呼唤律师的参与和推进,律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大有作为。

3.律师参与纠纷调解服务地点应当尽可能在农村。服务地点看似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其实不然,从心理学上分析,农民在农村一般并不会产生明显的自卑感。但进城之后,这种自卑感明显加大,因为自己所比较的对象已经不是同类的农民,而是生长在城市中的市民。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一般会对律师形成不信任感,认为律师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城乡发展不平衡,人为阻隔服务对象之间的交流。法律服务更多的是一种面对面的、人与人之间交流互动的活动,加上农村社会的情况复杂,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律师必须尽可能地深入农村,全面了解农村社会的客观现状和农民等涉农主体的法律服务需要,以避免敷衍了事、隔靴搔痒式的表面文章而使其服务流于形式。如此,才能使律师的相关服务有的放矢,确保服务效果,从而使这类法律服务对农村的法制建设和文明进步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上,农村的法治化对整个社会法治大厦的建设至关重要。针对农村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结合律师本身的优势和律师在调解中重要地位,国家应加大力度选拔合适的律师参与新农村建设纠纷调解,以解决当前农村矛盾日益突出情况,创造条件让农村律师长期在农村发展。作为法律维护者的律师,在当前新农村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更应当主动配合国家政府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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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湘司发〔20155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简介:吴 意(1981 -),男,湖南澧县人,湘潭大学法学学士,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经济师(中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技师),研究方向:劳动法学、公司法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电话:13580995967,邮箱:15040524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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