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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律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2-16 信息来源:常德律师网 【字体:

2018年11月3日第三届常德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常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常德市律师协会。简称:常德律协:英文名称:Changde City Lawyer’s Association。

本会地址设常德市武陵大道438号(市司法局四楼)。

第三条 常德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常德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依规对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服务会员,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和能力。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常德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常德市律师行业委员会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本会接受常德市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体会员及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职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律师执业水准;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开展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奖励和惩戒;  

(九)受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申诉;  

(十)宣传律师工作;  

(十一)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增强律师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十五)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十六)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经湖南省司法厅准予设立的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建议和要求;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七)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六)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法律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接受本会对执业活动中纠纷的调处并执行调处结果;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个人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因本人申请歇业的;

(五)拒不接受年度考核的;  

(六)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拒不接受年度考核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常德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的组成,通过会议的议程及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有权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有权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处理会议期间代表的提案、提议。 

主席团的组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从下列人员中提出,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一)常德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正、副会长;

(三)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的本会律师代表;

(四)部分律师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

代表大会制定、修改章程或会费收缴管理办法,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和应由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律师事务所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或由律师事务所提名经市律协各区县(市)联络组组织辖区全体律师选举产生。

代表名额按当年或上年度考核公告的执业律师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确定。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聘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提议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提案进行审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提案,提案应当向提案审查委员会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答复。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五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四)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五)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七)审议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八)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并听取其年度工作报告;

(九)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补选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

(十四)推选本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十五)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二)审议决定秘书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三)制定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及律师业务指导; 

(四)审议通过本会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召开理事会;

(六)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听取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提议;

(九)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参加始得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第三十四条 会长 、副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活动的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受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会长每周至少保证半天时间用于处理协会事务,全年累计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一。会长、副会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招揽业务、作不正当宣传、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每年应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的评议,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对述职报告投不信任票时,述职人应引咎辞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工作安排,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可以举行会长办公会议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执业或者不在本市执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其理事、常务理事职务自动丧失。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接受代表对其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向会长办公会议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制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促进律师业务的专业化发展。  

经理事会同意,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第四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本人申请,本会团体会员推荐,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拟定,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章 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八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根据有关行业规范给予惩戒。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本市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  

(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突出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常德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规则》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需要给予惩戒的其他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常德市司法局或湖南省司法厅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向本会申请调解。  

对于调解结果,会员应当履行。

第五十三条 对会员奖励、惩戒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或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范执行。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湖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收缴和管理会费。 

第五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费。  

第五十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秘书处的工作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信息服务;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十二)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三)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九条 本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收支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常德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常德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呈报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德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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