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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23 信息来源:律师协会 【字体:

2018127日经第三届常德市律师协会第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常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财务管理,使财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现根据《常德市律师协会章程》、《常德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常德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工作及监督】 

市律协财务部门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律协财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由常德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内部稽核一次。

市律协财务部门应遵守国家法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加强会计监督,提高核算质量,按期向常务理事会、财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第三条 【经费】

    (一)会费;

    (二)国家拨款;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市律协财务部门内设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

    各项财务收支的办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由会计负责。

    现金的保管、收付经会计审稽后由出纳负责。

    第五条 【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应按社会团体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资料保存】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应由会计建立档案,定期交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条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手续】

    会计办理会计手续,应当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由当事人和有签字权的负责人签字生效。经会计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按记账规则入账。

    第九条 【支出依据】

    市律协的财务支出依据为每年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协会年度预算报告,凡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未经会长办公会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一律不得支出。

    第十条 【支出程序】

    1.【申请】凡预算内支出,应当由用款单位向市律协财务部门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列明支出依据、数量、用途等项目;

    2.【审核】各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应当先将该申请提交主管(会长)预核,并由主管(会长)签署预核意见;

    财务负责人根据用款单位申请及主管(会长)签字文件,对照预算科目及该部门用款进度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批准签字】

经费支出的批准签字,贯彻“一支笔”原则。由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所有支出的签字人。

    第十二条 【报销】

    各用款单位在每一款项使用后五日内,将各类原始凭证、单据等汇总到市律协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报表】

财务部门应在每年第七月份十五日前,每年第一月份十五日前向常务理事会、财务委员会提供上半年、上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参照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

    建立完善的审计体系。包括定期的内部审计,市律协财务委员会的定期内部稽核,以及财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提起的外部社会审计。

    第十六条 【生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制订和修改权属于市律协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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