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积极作用
浅论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富邦保险申请深圳唯冠破产清算案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罗畅
自《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施行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上仍然存在偏差。有些人民法院在是否依法受理破产案件面前,顾虑重重,徘徊不前,严重阻碍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使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破产案件受理”的目标和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价值观均难以落到实处。
笔者以最近备受关注的富邦保险(台湾)申请深圳唯冠破产清算案为例予以说明。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此案的全过程。
正当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围绕“iPad”商标专用权在中国多个法院(到目前为止,已发生三起“iPad”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和一起“iPad”商标专用权确认诉讼)“吵”得天昏地暗,“斗”得难解难分之际,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由于债务纠纷,2010年11月,深圳中院判决深圳唯冠向台湾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邦保险)支付867.97万美元。但是,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执行过程中查封、处理的财产都已被用作贷款抵押物,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深圳唯冠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2011年6月27日,富邦保险向深圳中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受理其对深圳唯冠的破产申请。2011年12月27日,深圳中院就此案召开了破产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深圳唯冠对此提出异议。深圳唯冠虽然承认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认为其尚有固定资产及“iPad”商标等资产,且正与苹果公司就“iPad”商标专用权的归属进行诉讼,未来有可能用获得的巨额赔偿款来偿还债务。故不同意进入破产程序。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iPad” 注册商标登记在深圳唯冠名下,在没有相反司法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深圳唯冠仍系“iPad”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目前,深圳唯冠名下无形资产之一的“iPad”商标专用权未作评估,商标价值尚未确定,尚不能认定深圳唯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富邦保险的破产申请。该裁定书已于2012年3月3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富邦保险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围绕该案是否应当受理所引发的争议随之展开,网议不断,观点各异。笔者作为破产专业律师,一直在关注此案的进展,也认为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富邦保险申请深圳唯冠破产清算之做法很值得商榷。特发表以下浅见。
首先,虽然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中国内地 “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享有”的诉讼请求,但因该案尚在广东高院进行二审(已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至今未作出判决),“iPad”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尚不得而知。该案中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为“iPad”商标权专用权的争议属于确认之诉,不是给付之诉,人民法院根本就不会直接做出赔偿多少钱的判决。深圳唯冠用未来不可预知的赔偿款来证明自身的债务清偿能力,是缺乏说服力的。深圳唯冠推测,苹果公司不可能更改“iPad”名称,这不利于苹果公司的形象;而败诉又意味着苹果公司不能在中国大陆售卖“iPad”产品,与其如此,还不如及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得出苹果公司肯定想压低赔偿金额,但从销量和对中国市场的重视程度来看,最终的赔偿金额或许不低的结论。(深圳唯冠的债权人委员会协调人已经对媒体表示,苹果公司至少要支付4亿美元,才可达成和解)。但笔者认为,双方都希望达成和解,并最终撤销相关诉讼,但需要说明的是,不能100%打包票称“双方就能和解成功”,而忽视“存在和解不成”的可能性。一位知识产权律师就称,“这是场很难预料结局的诉讼,会有很多因素影响到诉讼的结局,要么旷日持久,要么戛然而止。” 如果双方和解不成,即使广东高院判决“iPad”商标专用权归深圳唯冠享有,深圳唯冠也不能马上从苹果公司获得赔偿,而只能以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重新向苹果公司主张商标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款,但那都将是一场持久战。因此,深圳唯冠所主张可能获得的巨额赔偿款能否到账,到账多少,何时到账,现在犹未可知。以犹未可知的赔偿款又如何能证明自身的债务清偿能力呢。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深圳唯冠应当明白,画饼毕竟是充不了饥的。
其次,富邦保险对深圳唯冠提出破产申请,是因为深圳唯冠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而经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在深圳中院组织的破产听证会上,深圳唯冠承认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法定代表人杨荣山也公开承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深圳唯冠不能清偿富邦保险到期债务的前提下,深圳唯冠也承认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完全符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认定条件,应当认定深圳唯冠具备了破产原因之一。另外,深圳唯冠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富邦保险的债务,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深圳唯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深圳唯冠具备了另一破产原因。因此,在深圳唯冠不能清偿富邦保险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深圳唯冠既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认定其同时具备了两个破产原因。
第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一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富邦保险的破产申请,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之间围绕“iPad”商标专用权的多起诉讼将依法中止,待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深圳唯冠财产后,诉讼才能继续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制度的出发点。破产法律制度建立前,遭遇债务人破产事件时,债权人就会争先瓜分债务人财产,或者请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债权人受偿不均。破产法律制度设立了在债务人发生破产事件时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使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公平保护。当然,保护全体债权人的终点,是将具体权益落实到每个债权人身上,使所有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管理人作为法院指定的中介机构,其工作的核心就是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目前深圳唯冠受到八大债权银行(债权额38亿余元,由其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的力挺和控制,如果双方达成和解,面对数额一定的赔偿款,其他债权人不一定能够获得清偿。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核心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之一,体现在所有债权人均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获得公平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如果深圳唯冠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不能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则其他债权人特别是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根本就没有参与分配深圳唯冠财产的机会,显然就剥夺了其他债权人获得公平保护的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富邦保险对深圳唯冠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深圳唯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即可,深圳中院不应对富邦保险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富邦保险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深圳唯冠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异议期内举证证明其既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深圳中院即可推定深圳唯冠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因此,深圳中院依法应当受理富邦保险对深圳唯冠的破产申请。杨荣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唯冠正在与有关方面商讨重组事宜,暂不必走破产程序。其实,破产与重组并不对立,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重组(破产程序中称为重整)也是选项之一。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干预下,走破产重整的途径,避免其破产清算,依法挽救困境中的深圳唯冠,才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
企业破产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市行为,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才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使债务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才能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积极作用,从而实现企业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
(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富邦保险申请唯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