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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精神病院沦为“诈骗工厂” —— 对湖北精神病医院骗保事件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6-02-26 信息来源: 【字体:

郭跃超  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件背景

近期,湖北襄阳、宜昌多家精神病医院的骗保黑幕被新京报记者的卧底调查曝光,让无数人感到震怒。这些医院把本应救死扶伤的病房变成了套取医保基金的“摇钱树”,以“免费住院、免费接送”为噱头,设置假诊断、假治疗、假出院的层层骗局。他们不仅将正常人虚假诊断成精神病人,甚至让护工、保安假装患者住院,还通过虚构诊疗项目、伪造虚假病历、安排“假出院”规避检查等手段疯狂薅医保羊毛。更令人气愤的是,被收治的人员不仅得不到有效治疗,个人手机还被没收、与家属的正常联系被强行切断,部分病情康复或本无病症的人员还遭遇打骂、捆绑、甚至被长期限制出院,失去人身自由。

这哪里是救死扶伤的医院?分明是披着白大褂的“诈骗工厂”。医保基金是亿万参保人的“救命钱”,是守护民生的底线保障,而精神障碍患者是社会中最需要关怀的弱势群体。当这两者相遇,本应是医疗公益与社会保障的双重温暖,可湖北襄阳、宜昌多家精神病医院的骗保乱象,却让这份温暖变成了彻骨的冰冷。

个人观点

这次新闻曝光撕开的不仅是几家医院的遮羞布,更是我国医保监管体系和精神卫生法治领域的深层伤口。从法律视角审视,如果新京报的报道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则这些精神病医院的行为早已不是简单的“医疗违规”,而是多个环节都触碰了法律红线,涉嫌多重违法或犯罪,可能被严肃追责。

    一、刑事责任

首先,涉案医院套取医保基金的核心行为,涉嫌诈骗犯罪。这是本次事件中最主要的罪名,也是涉案医院所有违法行为的出发点。这些医院通过虚构精神疾病诊断、编造未开展的诊疗项目、伪造报销凭证等方式,拿着虚假材料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本质上就是用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记者曝光的情况来看,一家医院人均每天就能套取130元左右,百人规模的医院一年就能骗保数百万元,且长期反复操作影响极其恶劣,轻易就能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医院的负责人、实际经营者、负责造假的医生和财务人员等,都可能是这类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重罚。

    其次,这些医院在骗保的同时,对住院人员实施了一系列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让本应是治疗场所的医院,变成了剥夺自由、肆意施暴的“牢笼”。《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即使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也应“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本次报道的涉案医院不仅违规收治无精神疾病的正常人,还对病情康复的患者百般阻挠出院,甚至没收手机、限制患者与家属联系。很多患者明明病情康复想要出院,却被医院以各种理由恶意阻拦,部分无病症人员被虚假收治后,同样被剥夺人身自由,且该行为往往持续数月甚至数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如前述情形经有关部门查明属实,则医院强制收治、阻挠出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更恶劣的是,依据新闻报道,医院医护人员还常有实施打骂、捆绑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需从重处罚。由此,那些实施强制收治、阻拦出院的医护人员和医院管理者,都有承担非法拘禁刑事责任的可能。

第三,调查中多次出现的医护人员扇耳光、脚踹病人、用水管抽打患者,以及因顶嘴就将病人捆绑在床上三天三夜的行为,如经查实,则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对施暴者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若造成患者轻伤以上的伤害,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追责。

此外,涉案医院的违法行为能够长年持续,不排除存在卫生医疗管理机构、卫健部门、医保结算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院执业许可审批、医保定点资格认定及医保费用日常结算审核等环节,为不符合相关标准或存在明显的医保报销违法违规的行为提供便利的情形,进而,还可能存在部分工作人员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情形。当然,随着有关部门调查的深入,本次事件还可能被挖掘出可能涉嫌的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形。

  二、其他责任

除了前述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有可能需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可知,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虚假就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医学文书、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依据前述规定,对于涉案医院来说,除返还骗取的医保基金外,还有可能额外缴纳数倍罚款;同时,医院的医保定点资格会被取消,永久不得再享受医保报销政策,这对医疗机构而言几乎是致命打击。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直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彻底取缔医院的诊疗资格,让其无法再开门营业。对于责任医生和护士,卫健部门则可能根据其违法情节,暂停其执业活动,严重者甚至被吊销执业证书,斩断其医疗从业之路,直接失去职业饭碗。这也给所有医护人员敲响警钟:职业资格不能成为违法的工具,触碰法律红线,终将被行业彻底淘汰。

    此外,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知,如果涉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侵害了相关“病人”的民事权利或造成了相关损害的,涉案精神病医院和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需向权利人进行民事赔偿。

 相关建议

湖北精神病院骗保案的发生,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医保基金的守护,不能只靠事后打击,更要靠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弱势群体的权益,不能只靠道德关怀,更要靠法治的刚性保障。

    一、希望有关部门对该事件中的追责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仅要依法严格追究医院的相关责任,更要精准锁定相关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参与虚构诊断、编造诊疗项目的医护人员以及下乡揽客的工作人员等个人,依据各自情节让每一个参与违法犯罪的人都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要严查监管环节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若发现医保、卫健等部门的公职人员存在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依法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不敢骗、不敢腐”的强大震慑,重新树立行业信心。

    二、希望后续能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补齐监管体系短板,对医护人员资质、医疗设备配置、诊疗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对虚构诊断、违规收治的医院和医护人员从严从重惩处,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落实终身禁入医疗行业等严厉的处罚措施,从行业内部肃清社会毒瘤。

    三、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和权利保障。相对于一般人,该类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医疗保障等更需要得到特殊保护,有关部门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为该类人员者提供更加有力的社会保障和更为便捷的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其生活和医疗的保障力度,降低其生活成本,简化维权程序。

    四、建议政府加大对公办精神病医院的投入,提升公办医院的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需求。对于民营精神病院,建议进一步明确其公益属性,规范其经营行为,斩断逐利的黑手,将医疗质量、患者康复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对于长期住院、反复入院的特殊人员引入第三方监管保障或鉴定认定程序,让医院真正回归“治病救人”的本质。

    结 语

医保基金的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弱势群体的尊严,彰显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湖北多地精神病医院骗保事件让我们看到,当法治的防线出现漏洞,当医疗的公益被逐利取代,受伤害的不仅是亿万参保人,更是那些最需要关怀的弱者。该等骗保事件不仅是对医保基金的公然侵吞,更是对法治底线的无情践踏、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无情漠视,其背后暴露的法律漏洞与监管缺位,值得全社会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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