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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出时代强音 “典”亮美丽中国——浅评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对我国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6-03-13 信息来源: 【字体:

曾 鹏  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3月12日,我国的第48个植树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这一特殊节日正式出台。回顾其立法进程,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原则通过,明确把生态环境法典列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025年4月,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承载着生态文明建设厚望的法律草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隔数月,2025年12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法典化进程稳步推进,距离正式出台仅一步之遥。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法典共分五编,1242条,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体系化整合的新阶段。这部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在法治中国的史册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全国各族人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进的征程中,这部法典的出台,犹如用法治的丝线,将散落的生态环境法律珍珠串联成一条精美的项链,不仅“法”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强音,更“典”亮了美丽中国的壮阔图景。本文拟从系统整合、民生福祉、绿色发展、司法保障、体系思考等五个维度,浅评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对我国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从“单打独斗”到“系统集成”:以法治之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共38部,行政法规100多部,部门规章87部,地方性法规1000多部,生态环境标准2000多项,数量不可谓不多,覆盖不可谓不广。然而,这种分散立法的模式,难免存在重复交叉甚至自相矛盾,其中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各生态环境单行法法律内容的矛盾,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监管职责、救济等方面的冲突,如同各管一段的“九龙治水”,在面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的系统性需求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故此,随着我国成功编纂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法典化运动在环境法等部门法域也进行得如火如荼,当时环境法领域的学者对环境法典的关注点主要聚焦于环境法是否需要法典化、环境法典的编纂条件是否成熟、采用何种编纂模式、环境法典的调整对象等问题上。

“体系化针对的是碎片化”。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首先解决的正是这一长期困扰基层执法的“碎片化”难题。从2025年4月初次审议时确立的五编制结构,到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法典编纂始终坚持“适度法典化”的模式——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鑫深刻指出,法典化的核心正在于此:以系统整合解决执法中的困惑、司法中的难题。它将分散的制度规范拧成一股绳,实现了从“单边突进”到“系统集成”的质变。

这种系统性的优势体现在立法逻辑的跃升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表示,法典编纂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更加突出发展协调的现代法治理念。总则编提纲挈领,确立基础原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协同发力,分别从治污、护绿、促转型三个维度,将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打破了以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张皮”的困局,把“两山”理念融入制度设计。通过法典的体系化整合,过去那些因法律之间不协调导致的执法困惑与司法难题将得到有效化解,为守护“中华水塔”、修复若尔盖湿地、保护海洋生态等系统性工程,提供了更加权威、统一的法治“长城”。

二、从“宏大叙事”到“微观守护”:以法治温度回应民生关切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国之大者”,更是“民之关切”。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如果说过去的环境立法更多侧重于宏观的管控与治理,那么这部生态环境法典则彰显了浓厚的民生温度,精准回应了老百姓“家门口”的烦心事。从树到林,从河到海,生态环境巨变的背后,是法治力量的默默守护。而这部法典的温度,正体现在对每一个人、每一件家门口小事的深切关怀。

翻看法典的具体条款,人们看到的不仅有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的宏大布局,更有对餐饮油烟、恶臭、噪声、光污染等群众身边“小烦恼”的细致关切。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表示,法典进一步降低了群众环境维权门槛,强化对蓝天、碧水、净土的全方位保护,直击老百姓最关心的居住环境、饮水安全、空气质量等现实问题,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针对城市里日益突出的光污染——白天玻璃幕墙反光晃眼、夜晚广告牌霓虹灯扰民,法典在污染防治编中专设分编,对光污染、电磁辐射等新领域作出前瞻性规定。针对农村地区垃圾乱堆、污水横流的治理短板,法典提出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改造,让法治的阳光照亮乡村的每一个角落。

法典的温度,还体现在对生命权的尊重与对特殊群体的关照上。随着生态环境向好,野生动物进村入户频发,如何处理保护动物与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矛盾曾一度困扰基层。法典增加多条规定,着力引导解决“人兽冲突”问题。最引人关注的是明确了“生命权优先”的原则: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且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既坚守了生态保护的底线,又守住了民生底线,被基层群众称为写进心坎里的条款。从饮用水源的保护到绿化树种的科学选择,从规范放生行为到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严厉惩处,法典的每一条规定,都在努力将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转化为刚性的法治保障。正如冯帆代表所言:“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后,对群众而言,生态环境将不再是抽象概念,而是写进法典的法定权利,身边的污染有人管、环境损害能维权,美好生活更有法治保障。”

三、从“末端治理”到“源头引领”:以法治前瞻奠基绿色未来

一部良法,不仅要解决当下的问题,更要引领未来的发展。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其深远意义在于它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决心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为高质量发展注入了绿色动能

法典中的“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堪称创举。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谷树忠认为,这体现了“两山”理念,以及“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这不仅是对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回应,更是立足我国“双碳”目标刚需的制度创新。法典进一步充实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国家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加快建设能源强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明确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碳市场交易监管等职责。全国政协委员、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首席科学家高吉喜强调,法典最具实践意义的亮点,是明确了生态保护与环境改善的实践路径——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这种前瞻性还体现在对新挑战的主动回应上。针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三样”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法典强化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增加“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通过“责任倒逼”推动技术改进与价值回收。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典改变了以往点状治理的模式,全国政协委员、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海文指出,此次法典编纂将保护、防治、修复有机统一,更加系统完整,真正构建起从山顶到海洋的全链条、系统性保护治理格局。对于荒漠、高原等相对薄弱的生态领域,法典也将其纳入保护视野,实现了从重点区域向全域生态系统保护的转变。这些制度设计,不仅为“十五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治保障,更为子孙后代留下了一片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

四、从“行政主导”到“司法护航”:以法治权威守护环境公益

生态环境法典的又一重大亮点,在于对司法机关职能的系统性规定,将环境司法实践成果上升为国家立法,为生态环境保护注入了强有力的司法动能。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在审判职能方面,法典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这意味着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专家陪审员制度等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司法探索,将在法典层面得到固化。通过专业化审判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案件能够得到更加精准、高效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困境。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开军在审议时指出,法典明确要求审判机关依法公正审理相关案件,构建起“执法+司法+监督”的协同治理框架。

在检察职能方面,法典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董开军代表特别指出,法典中涉及检察机关职责的条款多达8条,主要分为四类:检察履职一般要求、对违法行为追责、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承担着双重角色:一方面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直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得到正确实施。

尤为重要的是,法典系统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典明确,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问题,法典作出了兜底性安排:对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责任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设计,构建起“行政机关优先—检察机关兜底”的递进式追责机制,确保任何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都不会逃脱法律追究。

同时,法典还明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种“四机关协同”的制度安排,将行政监管、监察监督、审判裁决、检察监督有机衔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强合力。

五、从“物理整合”到“化学融合”:以体系化思维引领生态环境法治变革

如果说以上四个维度回答了“法典有什么好处”的问题,那么更深层次的追问在于:为何要“集法为典”?将分散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进行法典化编纂,其内在的逻辑必然性何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认识,直接关系到对生态环境法典历史地位的理解深度。

其一,从“法”到“典”的一字之差,体现的是法治思维的质变跃升。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潘碧灵深刻指出,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多达30余部,行政法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更是达上千件,亟须通过法典化实现从“物理整合”向“化学融合”的跃升。“物理整合”只是将单行法简单汇编,条文之间的冲突依然存在、制度之间的缝隙依然未填;“化学融合”则是在系统整合的基础上,形成融贯统一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村党支部书记汪玉成所作的形象比喻:“如果说过去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是零散的‘珍珠’,那么法典化就是将它们串成一条精美的‘项链’,并镶嵌上新的宝石。”一字之差,折射的是立法技术从粗放到精细、法治思维从分散到系统的深刻变革。

其二,从“部门法”到“领域法”的定位突破,彰显的是法典编纂的中国智慧。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陈海嵩从学理层面阐释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特殊定位:现代社会法律现象呈现类型化、复合化和领域化趋势,生态环境领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部门法,而是以问题意识或任务导向为主的规范形态。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法典不能简单套用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编纂模式,而必须探索“适度法典化”的中国方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焦念志认为,法典的编纂具有标志性的里程碑意义——这是国际上第一部将“生态”与“环境”两大领域融合在一起的法典,填补了以往不同法律之间的缝隙。这种“领域型法典”的定位突破,既保持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又为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新挑战留有空间,为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道路贡献了中国智慧。

其三,从“回应型立法”到“引领型立法”的功能演进,体现的是法治担当的历史主动。董开军代表在审议时指出,法典体现了继往开来、永续发展的历史主动,立足历史镜鉴,适应时代需求,着眼长远发展。以往的生态环境立法多属于“回应型立法”——问题出现了才立法、矛盾凸显了才修法,往往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而法典化则标志着生态环境立法从“被动回应”转向“主动引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指出,法典可以通过体系化整合,消除单行法碎片化、规则冲突与重复立法的缺陷,确立统一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同时贯彻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与系统治理的理念,能够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这种从“救火”到“防火”的功能演进,正是法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其四,从“国内法治”到“全球治理”的格局拓展,展现的是大国担当的法治表达。全国政协委员高吉喜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既是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法治固化,也是向全世界展示我国坚定走生态文明之路的意志和决心,彰显了我国作为全球大国的生态责任与担当。与域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彰显了中国的立法智慧——瑞典、法国等国的法典本质上是在工业文明框架内对发展模式进行调整,而我国法典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中国式升级,传承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明确宣示公民环境权,创设了党政责任、考核评价、空间管控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这些重大进步,为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中国方案。

正如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巍所言:“在民法典之后,我国将第二部法典的编纂聚焦生态环境领域,绝非偶然,而是顺应时代发展、回应人民期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选择,其意义重大且深远,同时具备坚实的编纂基础”。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正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全面确认下来,使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更为完善,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

结 语

“法立则青山常在,制明则绿水长流”。从2025年4月草案的整体亮相,到同年12月三审稿的稳步推进,再到昨天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出台,这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它以“集大成者”的姿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熔于一炉,特别是将环境司法改革的丰硕成果上升为国家法律,实现了从“物理整合”到“化学融合”的体系化跃升,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了法治根基。

此后,这部法典将成为守护14亿人生态权益的“百科全书”,让推窗见绿、出门入园、清水长流、空气常新成为寻常日子最坚实的依托。在审判机关的公正裁判与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下,在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护航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部法典发出的不仅是法治中国的强音,更是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庄严宣告:“典”亮的不只是美丽中国的今天,更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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