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附件: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律师法》第 四十七条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1 |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停止在非注册律师事务所执业,退还代理费,投诉人谅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停止在非注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1、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停止在非注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停止在非注册律师事务所执业,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 |
《律师法》第 四十七条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1 |
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1、两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 |
《律师法》第 四十七条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1 |
代理尚未完成,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取得投诉人谅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代理完成后,被投诉或被发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代理完成后,被投诉或被发现,经批评教育后,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两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2、多三次或三次以上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 |
《律师法》第 四十七条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1 |
代理或辩护尚未完成,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取得投诉人谅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代理或辩护尚未完成,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1、代理或辩护已完成,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的。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4 |
1、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两次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2、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多次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3、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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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师法》第 四十七条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1 |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已造成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已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后,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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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后,怠于履行援助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2、两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三次或三次以上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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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1 |
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能纠正违法行为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在3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在5000元以上8000以下。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在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两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三次或三次以上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 |
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7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1 |
被投诉后,能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经批评教育后,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两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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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2、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三次或三次以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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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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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1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金额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得到当事人谅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金额或价值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金额或价值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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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金额或价值在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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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两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2、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金额或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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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三次或三次以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2、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金额或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 3、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
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9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1 |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得到当事人谅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后,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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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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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两次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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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三次或三次以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3、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
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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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0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首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首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经批评教育后纠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两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1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初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但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态度积极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初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经批评教育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两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1、三次或三次以上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诱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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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 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批评教育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两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1、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三次或三次以上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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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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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未造成后果,且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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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未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两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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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三次或三次以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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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4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5000元以下,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1、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次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1、三次或三次以上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30000元以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5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有轻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行为,经法庭或仲裁庭制止未影响诉讼和仲裁活动继续进行,认错态度积极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行为,经法庭或仲裁庭制止未影响诉讼和仲裁活动继续进行,经批评教育能认识错误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1、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情节较重,经法庭或仲裁庭训诫制止的。 2、两次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处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1、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严重影响诉讼和仲裁活动进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三次或三次以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6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尚未实施煽动、教唆行为的,能主动认错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尚未实施煽动、教唆行为的,拒不认错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实施煽动、教唆行为的,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实施了煽动、教唆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两次或两次以上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2、当事人实施了煽动、教唆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7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积极纠错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2 |
1、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拒不认错的。 2、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1、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4 |
1、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两次或两次以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8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泄露国家秘密,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
2 |
泄露国家秘密,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两次泄露国家秘密,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
||||
4 |
两次泄露国家秘密,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三次或三次以上泄露国家秘密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泄露国家秘密,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 |
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9 |
《律师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 |
违反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态度积极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反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违反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认错态度消极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降低标准收费的;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降低标准收费的;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1、拒不配合调查或销毁、隐匿证据的。 2、两次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3、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的处罚,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1、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2、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建议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20 |
《律师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 |
初次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尚未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初次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两次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尚未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1、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造成本所内部管理混乱或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管理的。 2、两次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尚未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到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经责令,六个月后仍不纠正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多次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建议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1 |
《律师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 |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持续时间三个月以内,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三个月以内,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1、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2、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所得在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到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1、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2、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所得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0元以上到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2、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所得在200000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建议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2 |
《律师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 |
初次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初次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尚未获得非法收入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 |
2 |
初次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初次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非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1、两次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两次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尚未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造成不良影响的。 2、非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1、两次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两次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造成不良影响的。 2、非法所得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三次或三次以上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5、非法所得在200000元以上的。 |
建议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3 |
《律师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 |
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1、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二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1、两次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 2、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二个月以上个四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2、违法所得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 3、三次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 |
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1、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5、非法所得在200000元以上的。 |
建议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4 |
《律师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义务,但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义务,经批评后纠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0000元以上到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到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1、四次或四次以上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义务的; 2、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建议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5 |
《律师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 |
初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初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两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两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到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三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三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到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1、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四次以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5、违法所得在100000元以上的。 |
建议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26 |
《律师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本所律师一年内被投诉两次,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合计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本所律师一年内被投诉两次,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合计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本所律师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二次或被行业处分三次,违法所得合计在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本所律师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二次或被行业处分三次,违法所得合计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本所律师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或被行业处分四次,违法所得合计在50000元以上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1、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一年内本所律师被行政处罚四次以上或被行业处分五次以上的。 |
建议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27 |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的,由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 |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首次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的; 2、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3、配合调查,认错态度积极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 |
2 |
1、两次违法执业的; 2、违法所得在10000万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3 |
1、三次或三次以上非法执业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3、抗拒调查或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处罚依据 |
条款内容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28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 |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1 |
在受到警告的处罚后六个月至一年以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 | |
2 |
在受到警告的处罚后三个月至六个月以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3 |
在受到警告的处罚后三个月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