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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16 信息来源:常德律师网 【字体:

(2016年元月22日第三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改善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条件,增加积累,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团队精神,培养年轻律师,提高律师行业法律服务质量,促进全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和《常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制定如下规则:

一、杜绝包干制分配方式。从2016年2月1日起,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停止实行聘用律师上交包干管理费的包干制分配方式;对继续实行包干制分配方式或变相包干制分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将做出以下处理:

(一)律师年度考核时该所负责人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二﹚引导实习律师不到该所实习;

(三)引导执业律师不异动到该所执业;

(四)取消该所及律师的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五)对该所在行业内口头点名批评。

二、推行提成制分配方式。从2016年2月1日起,各律师事务所继续推行提成制收入分配方式,具体为:  

(一)律师事务所提取聘用律师业务收费的20%—30%作为收入,具体提成比例由各所按其决策程序,根据办公条件及开支状况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行决定。  

(二)律师事务所的20%—30%提成包括房租及物业费、水电费、行管人员工资、税费、社会保险费用、宣传广告费、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招待费等各种经营管理开支,不包括律师个人的会员费、培训费及办案开支等。律师个人的会员费、培训费及办案开支等由律师自己承担。  

(三)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采取提取聘用律师业务收费的10%—20%作为收入,但聘用律师应缴纳的税费、社会保险费、会员费、培训费及办案开支等由律师自己承担。  

律师业务收费范围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自行决定。  

(四)为确保上述提成收入不低于律师事务所人均管理基本费用,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交费额未达到人均管理基本费用的聘用律师予以补足,或预先确定聘用律师的最低交费额。  

(五)提倡合伙人(投资人)的收入分配问题参照聘用律师的规定执行。  

(六)对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的律师、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以及体弱多病的律师,各律师事务所可以自行制订优惠扶持方案。  

三、鼓励公司制分配方式。公司制分配方式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在内部分工的基础上,实行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

鼓励各律师事务所实行提成制和公司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律师收入分配方式。

鼓励各律师事务所进行科学分配方式的探索,根据不同对象,可以采取基本工资加奖励制,基本工资加提成制,基本工资加提成制加奖励制等多种分配方式,也可以制定出多套分配方案供律师选择。  四、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为确保提成制收入分配制度的贯彻落实,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录入湖南律师管理平台。严禁律师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案件,严禁律师与顾问单位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严禁律师用劳务发票领取法律服务报酬,严禁律师以个人的名义在税务部门纳税窗口开具法律服务发票,严禁律师代理非诉法律事务不签委托代理合同。各律师事务所凡发现律师有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的应上报市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五、落实相关配套制度。以收入分配制度为基础,各律师事务所在建立完善立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拓展制度、案件质量监控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和青年律师培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实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律师和聘用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机制的要求,将律师事务所建设成规范化、团队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机构。  

各律师事务所应将本所制定的收入分配方案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本规定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暂行规则(试行)》即行废止。  

本规定经常德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常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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