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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邹明宏会员执业违规行为的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9-01 信息来源: 【字体:

常律纪处字〔2020〕第1号

 

关于对邹明宏会员执业违规行为的

处分决定书                

 

2019年10月20日,投诉人陈新华等八人向常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提交《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彻查邹明宏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申请》及相关材料。10月30日,常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向武陵区司法局律师工作股发出《交办函》,2020年6月24日,武陵区司法局作了《关于陈新华等八人投诉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明宏投诉件处理的回复》。根据常德市司法局要求,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组织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陈新华等八人投诉称:邹明宏律师在出庭期间的陈述都不是我们这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颠倒黑白,与原告一唱一和。他表面是我们这些被告的代理律师,实则与原告串通以达到影响司法公正,导致我们这些被告败诉的目的。事后,邹明宏也未与我们联系,我们自始至终未收到法院判决书,无从得知判决内容。直到武陵区法院执行局电话通知我们要执行判决了,这才知道官司已经输掉。今年我们才知道判决书被代理律师邹明宏收取,但他一直未交出判决书,故此耽误了我们上诉及再审。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彻查邹明宏律师在其代理诉讼案中出现的职业道德问题,肃清律师队伍。

 经调查查明:邹明宏会员系常德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纯杰的常年法律顾问。2012年至2015年,朱纯杰因房地产开发资金周转问题,先后借用陈新华等八人房产证抵押借款。2014-2015年期间,债权人胡译方、杨寿军、李志勇、彭燕子、胡丰年、李平、魏国保等人先后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朱纯杰因涉案被公安机关羁押,其丈夫胡国华与邹明宏律师联系,请他为各被告人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胡国华将自行收集胡洁、黄祖富、姚善甫、杨美云、霍启凤的《授权委托书》,陈新华出具领取民事判决书的《授权委托书》交给邹明宏律师,邹未与各委托人当面沟通案情,直接参加了黄祖富(〔2014〕武民初字第01109号)、胡洁(〔2015〕武民初字第01509号)、姚善甫、杨美云(〔2015〕武民初字第00720号)、霍启凤(〔2015〕武民初字第00317号)四个案件的庭审活动,为陈新华领取了(〔2014〕武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邹明宏律师陈述及证人朱纯杰证实,邹明宏代收《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间内送达给投诉人,导致投诉人错过了上诉和再审期限,投诉人多次群体性信访。

另查明:投诉人付桃英(赵建明之妻)、潘建军没有委托邹明宏律师代理。黄祖富、胡洁、姚善甫、杨美云、霍启凤以及陈新华没有与洞庭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亦未向该所或者邹明宏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

在武陵区司法局和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调查过程中,投诉人霍瑞香(霍启凤之女)表示对邹明宏会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投诉人姚善甫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的《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公函》、武陵区法院《庭审记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宣判记录》《送达回证》及证人证言、邹明宏陈述、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自查汇报材料》、武陵区司法局调查材料及《回复函》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会认为:邹明宏律师担任朱纯杰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因朱纯杰与黄祖富、胡洁、姚善甫、杨美云、霍启凤等人存在抵押借贷纠纷,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其行为构成违规,且情节严重。邹明宏律师接受胡洁、黄祖富、姚善甫、杨美云、霍启凤及陈新华的委托后,未与各委托人当面沟通案情,为投诉人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送达给委托人,导致投诉人多次群体性信访,社会影响较大,情节严重。邹明宏会员接受委托后,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规。据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邹明宏会员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对本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常德市律师协会

                                2020年8月31日


 

(本件向社会公示)

处分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第二十二条  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第九十一条  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需给予纪律处分,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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