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常律纪处字〔2021〕第4号
被处分会员:罗锦,系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7201010326470。
2021年4月20日,罗锦律师主动报告湖南省石门县司法局其担任公务员期间存在违规兼任律师执业取酬,同日,石门县司法局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至常德市司法局。2021年7月22日,常德市司法局对罗锦作为公务员违规兼任律师执业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14日,常德市司法局作出常司罚决字〔2021〕9号《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0月21日,常德市司法局将该案件移送本会处理,本会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罗锦1996年11月至今一直担任国家公务员。1996年11月至2004年8月,担任石门县法院行政编制书记员;2004年9月至2011年6月,担任石门县纪委干部;2011年7月至今,担任石门县司法局干部。
2010年7月,罗锦在申报律师执业申请资料时,将人事档案存放地虚假申报为常德市某公司,隐瞒了公务员身份,从而获取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从2010年起,罗锦一直兼职律师执业。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在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执业,代理2件案件;2012年5月至2015年,在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执业,代理19件案件;2016年至今,在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执业,裁判文书网上登记为代理案件98件。
本会认为:罗锦律师故意隐瞒其人事档案存放地,隐瞒其公务人员身份,从而获取律师执业证书并执业取酬的行为,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和以欺诈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罗锦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其违规行为,承认违规并作出了诚恳书面反省,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罗锦会员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常德市律师协会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