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常律纪处字〔2021〕第1号
被处分人:周文,男,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7200410734274。
2021年2月4日,周文会员因隐瞒个人经历,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律师执业证,常德市司法局对其作出常司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周文停止执业10个月的行政处罚,之后交由本会作出相应的行业处分,本会于2021年2月26日对周文会员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周文于2002年9月通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2004年5月在临澧县申请执业,并取得律师执业证,先后在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执业。
另查明:周文于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临澧县合口镇申鸣中学、临澧县合口镇小学、临澧县合口镇中学担任教师,后合口镇中学并入临澧二中,2016年、2017年被临澧二中安排到太浮镇保丰村扶贫。
本会认为:周文会员作为中学教师,明知自已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向本会隐瞒个人经历,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律师执业证,且在2020年7月全面清理律师违规兼职时仍出具虚假专职承诺书,属于违反行业管理行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文会员对此亦予认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周文中止会员权利10个月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常德市律师协会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