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常律惩处字〔2024〕第1号
被处分人:汪辉,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14307200210544192。
2024年5月7日,本会收到常德市司法局移送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汪辉违反监管场所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传递物品等违规执业线索,本会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3年8月7日,汪辉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配偶韩某的委托,担任郭某某的辩护人。同年8月8日,汪辉带领韩某、刘某某、龙某会见郭某某,并传递物品;同年8月9日,私自带领卜某某、某公司工作人员、龙某会见郭某某。
另查明:龙某系郭某某涉嫌袭警罪的同案利害关系人。
再查明:2024年4月30日,常德市司法局对汪辉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下达了《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司罚决字[2024]1号)。
上述事实有津市市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津市市司法局《关于汪辉律师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汇报》、公安办案干警《调查(询问)笔录》、检察办案干警《调查(询问)笔录》、看守所干警《询问笔录》、韩辉《调查(询问)笔录》、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与韩辉签定的《委托协议》《收据》及韩辉解除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袭警罪案件的有关《询问笔录》《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津市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汪辉《调查笔录》《情况汇报》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会认为:汪辉律师违反监管场所规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携带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并传递物品,其违规执业行为已受到行政处分。鉴于汪辉律师如实陈述自已违规执业事实,认错态度诚恳,主动解除委托合同并全额退还2万元律师辩护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根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汪辉会员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常德市律师协会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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