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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第二届律师辩论赛预案

发布时间:2010-05-11 信息来源: 【字体:
  一、辩论赛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本次比赛,丰富律师生活,调动全市律师的工作热情,构建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向社会展示常德律师的良好形象,培养律师的团队精神。

  二、比赛组织机构

          本次比赛由常德市司法局和常德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常德市第二届律师辩论赛组委会是辩论赛重大事务决策机构,决定比赛重大事项,执行常德市司法局和常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组委会主任:黄冰毅

  组委会副主任:梁开国、凌星、胡小青、兰志龙、丁伟志、羿保刚、肖世标

  组委会成员:各区县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及各直属所主任。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比赛具体工作事项。梁开国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三、参赛队伍及选手要求

  (一)参赛队伍

  本次辩论赛以代表队形式参赛,每个区县市组一个代表队,十人以上的市直所组一个代表队,十人以下的市直所联合组队,联合组队的代表队不计团体名次。每个代表队1名领队,1名教练,3名辩手,其中最好要有一名女队员。

  (二)参赛要求

  1、在我市2009年注册执业的专职律师。

  2、参赛队形象要求:整洁、得体、大方,不奇异。提倡统一着装。

  四、报名程序和赛制安排

  (一)报名程序:各区县市代表队和各直属所代表队必须于5月20日前将代表队名单报组委会办公室。

  (二)赛制安排

  辩论赛于六月份全市律师集中培训期间进行,具体赛程安排、比赛地点等事项由组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本次辩论赛不分预赛和决赛,一次性比赛完毕,比赛结束后,根据各队得分多少确定名次,组委会办公室在赛前10天安排各参赛队进行随机抽签,确定对阵双方、正反方和比赛次序及辩题。

  五、比赛规则

  (一)辩手在参赛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辩手须在规定的时间发表辩论意见。

  (三)各队分1、2、3号辩手,代表队辩手统一称为正反或反方1、2、3号辩手。辩论时统一称“请正方或反方几号辩手回答”

  (四)辩手陈述、总结和辩论发言是立姿,不发言是坐姿。

  六、比赛程序。

  (一)主持人上场作简短开幕词,请双方辩手上场。

  (二)主持人介绍参赛代表队和辩手。

  (三)主持人介绍现场嘉宾、评委、计时员、计分员。

  (四)主持人请评委宣读比赛规则。

  (五)主持人宣读辩题。

  (六)比赛双方进行辩论,辩论程序及用时规定如下:

  1、主持人请正方1号辩手陈述意见(2分钟);

  2、主持人请反方1号辩手陈述意见(2分钟);

  3、正方2号辩手向反方2号辩手提问(可连续提问,但不超过3个问题)(1分钟);

  4、反方2号辩手回答问题(1分30秒);

  5、反方2号辩手向正方2号辩手提问(可连续提问,但不超过3个问题)(1分钟);

  6、正方2号辩手回答问题(1分30秒);

  7、主持人请双方自由辩论。正反方辩手自动轮流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记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计时照常进行。每位辩手的发言秩序、时间和次数都不受限制,但是整队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

  8、主持人请正方3号辩手作总结发言(2分钟);

  9、主持人请反方3号辩手作总结发言(2分钟)。

  (七)主持人请评委评分。

  (八)主持人请评委作分析点评(2分钟)。

  (九)主持人宣布本场比赛辩手个人得分、团体得分,然后辩手退场接着进行下一场辩论。

  七、比赛评委会及评分方式

  评委会为本次大赛的评分机构。评委会由高校教师、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市民代表等九人组成。比赛按百分制方式,依据外在形象、口头表达、专业知识、辩论技巧、整体配合、现场效果等六方面评分标准,对每个辩手进行评判,各辩手得分之和,为本队团体得分,出现得分相同的,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八、奖项设置

  按照得分高低设奖, 团体奖设三个等级的奖项: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个人奖也设三个等级的奖项:一、二名为“优秀辩手一等奖”,每人奖金1000元,三至五名为“优秀辩手二等奖”,每人奖金500元,六至十名为“优秀辩手三等奖”,每人奖金300元。

                                                                                                                             常德市第二届律师辩论赛组委会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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