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律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规范律师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行为,推动我市律师行业科学发展,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司发〔2011〕82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律师工作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2011年9月9日至2011年10月25日。
二、专项检查内容及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涉及律师工作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等四个方面的内容,重点是: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0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完成了2010年度检查考核;对当事人投诉是否按期进行查处并反馈或报告结果;是否针对本地、本单位年度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通过整改取得实效等。
(二)加强青年律师培养扶持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建立青年律师培养扶持制度;青年律师培训和经费保障情况;律师事务所制定和落实青年律师培养制度情况等。
(三)律师行业发展政策扶持和保障工作情况。主要检查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律师工作经费保障,律师行业财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情况;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建设情况以及律师管理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情况等。
(四)《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情况报告规则》贯彻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学习、传达、贯彻文件精神的情况;按照规定上报律师工作重大事项的情况;在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行为时,依照规定追究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责任的情况等。
(五)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律师事务所内部制度、档案管理、分配制度、投诉查处和内部监督办案质量管理、律师劳动社会保险等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党建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工作情况。主要检查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党员(含预备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情况;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健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做好党支部换届工作,有3名以上党员的所必须成立党支部,无党员的所增派联络员,个别所党支部书记不履职的必须重新改选,要求在10月10日前完成。
(七)对申请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管理的情况。主要检查律师执业申请审核是否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指导、实习活动检查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三、专项检查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9月9日mdash;9月15日)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迅速领会本通知精神,广泛动员,明确检查任务及工作责任,列出工作时间表。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mdash;10月10日)
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逐项开展自查自纠,注重边查边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落实;自查整改后,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及时报告自查情况,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所进行检查。
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对照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总结本地律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其中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要进行专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抓好整改落实。
(三)督查总结阶段(10月11日mdash;10月25日)
市司法局将组织律管部门和律师协会成立专项检查督查组,对各区县(市)司法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对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进行逐一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实。
省司法厅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万传友同志任组长,厅律管处处长向新林、省律协秘书长周爱梧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厅律管处和省律协有关人员组成。在市局督查总结的基础上,省厅将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主要形式为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查律师事务所并进行现场检查,对不开展或不按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的重要推手,规范行业管理,完善制度机制,督促和解决目前律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边查边改,提高律师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法治湖南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组织,确保专项检查全覆盖。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照专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总结,并整改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对律师工作和律师事务所的全覆盖。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专门的汇报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市司法局律公科。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常德市司法局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