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律师专项工作检查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工作考评与督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该通知中所涉及到的督查内容一并纳入2012年度全市律师专项工作检查的内容,请按通知要求做好迎检准备。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律师工作考评与督查的通知》
常德市司法局律公科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开展全省律师工作考评与督查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和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推动我省律师行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律师管理工作考评与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与督查的时间
2012年10月中下旬。
二、督查内容
(一)律师指导、监管工作:
1、贯彻落实湘办发[2012]27号文件情况。主要督查:(1)是否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2)是否制定有关文件或者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全面落实文件的有关精神和要求。(3)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具体问题,落实律师行业发展政策扶持和保障工作情况(包括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律师工作经费保障,律师行业财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建设等情况)。(4)加强市(州)、县(区)律师管理工作机构和管理力量建设,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等。(5)市(州)律协自身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架构,秘书处人员配备,会费收支,实习人员管理,年度考核,组织培训,投诉处理等。
2、贯彻落实湘办[2012]29号文件情况。主要督查:(1)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建立情况。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市(州)、县(区)两级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2)选聘律师建立市(州)、县(区)两级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情况。
3、贯彻落实湘司发[2012]67号文件情况。主要督查是否将上述文件转发所属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和律师认真学习文件,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4、组织律师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情况。主要督查是否按照省厅的要求推进实践活动:(1)开展社会考察活动。(2)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组织青年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3)听取形势政策报告。(4)畅谈社会实践教育体会。(5)宣传报道和工作总结情况。
5、组织开展2011年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情况。主要督查:(1)2011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对公职人员担任律师进行清理的情况。(3)对2011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6、处理投诉情况。对省厅、省律协转办、交办的未按期报告处理结果的投诉案件进行督办。
(二)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主要督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方案》、《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关于做好全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回头看”活动的通知》的情况:
1、加强律师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主要督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党组织督促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党组织,党员队伍培养发展,党支部书记培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三会一课”制度落实等情况。
2、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按照“五个一”的标准,建好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活动阵地。
3、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
4、开展分类定级工作情况。按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关于做好全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晋位升级情况。
5、开展“回头看”活动情况。按照文件要求,对律师党建工作开展“回头看”,组织自查,整改落实,总结提高。
三、考评内容
1、办理行政许可工作情况。(1)办理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以及变更、注销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对首次执业律师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了宣誓活动。
2、办理行政处罚工作情况。主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是否及时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进行执法考评。
四、考评与督查的方式
(一)自查自评。由各市州司法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二)检查考评。省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各市州司法局进行检查考评,形成检查考评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州司法局要充分认识这次考评与督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完善律师工作管理制度机制,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律师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法治湖南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组织,严格搞好自查自评。各市州司法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省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搞好自查自评,不得弄虚作假。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各市州司法局自查自评后要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9日前报省司法厅律管处。对考评与督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