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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3 信息来源:技术部 【字体: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湘司办发〔2013〕22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3月至4月,组织开展2012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同时检查考核执行《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湖南省律师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的情况。

  对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检查考核:是否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是否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等情况。

  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按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由其上级党组织同时对其党建工作、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律师年度考核的内容

  律师年度考核的内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同时考核遵守《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规则》的情况。

  对专职律师党员,应当同时考核其组织关系是否接转至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已退休的除外),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情况报告。

  二、关于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十一、十二条和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的程序分别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并按本通知要求使用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律师管理平台)办理有关工作。

  (一)总结

  律师本人要根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全年执业情况和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情况等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要求通过律师管理平台填写并打印《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要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对律师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在《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和在律师管理平台录入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的情况,按要求通过律师管理平台填写并打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并提交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或者由其所在区县司法局转交)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按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证明材料或者相关文件。

  (二)初审

  区县(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在本通知附件1《时间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检查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本地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司法局,并将初审意见和检查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录入律师管理平台。

  (三)评定等次

  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等次录入律师管理平台和进行公示。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备案审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将备案审查意见录入律师管理平台。

  市司法局收到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在上报省司法厅以前完成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等次,并将检查考核等次录入律师管理平台;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印章。

  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按照湘司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其它规定

  1.暂缓考核

  律师事务所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规定办理。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2.对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未完成规定课时教育培训的,或者未履行会员义务的,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完成培训、履行会员义务、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律师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申请2013年歇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加2012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其考核材料(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执业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保存。

  3.对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和不称职律师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书。

  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律师经考核不称职,市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强制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发现问题的处理

  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补充或者做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可以重新评定考核等次。

  各区县(市)司法局发现律师事务所在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未被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四、关于年度检查考核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贯彻实施《律师法》,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律师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有力保障。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各个工作环节的落实。要加强领导,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指导工作,市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云武任组长,市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余小萍任副组长,市局律公科科长、市律协秘书长张丕仪、市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梁开国为成员。各区县(市)司法局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成立年度考核评定机构,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等次评定工作。

  (二)严肃纪律,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要按规定、按时接受和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实事求是地报送有关材料。各区县(市)司法局要结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对其党建、律所管理及执业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市局、市律协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进行抽查。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建议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等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干扰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否则,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各区县(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检查考核材料时应当严肃认真,严格把关,不得敷衍塞责,否则要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结合年度检查考核,开展规范国资所管理和专职律师清理工作

  要利用年度检查考核的契机,引导和督促国资所整改违反设立条件的各种问题,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同时,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要认真清理不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担任专职律师的人员。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除兼职律师(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凡不能专职执业,而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兼任了职务或工作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执业律师,本人应主动报告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清理措施、办法,逐所逐人核对、清理,避免疏漏。专职律师应向市司法局提供不具有公职身份、其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兼职身份的承诺书。

  (四)按照规定标准,做好团体和个人会费收缴工作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时,要按照湘律协〔2004〕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按300/年的标准交纳会费,费用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经费中解决。执业未满一年的律师减半收取会费。会费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收取后上缴省律师协会。

  (五)认真按要求使用律师管理平台,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由于2012年度检查考核的有关工作是通过律师管理平台进行操作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在律师管理平台录入基本信息和有关情况,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通过律师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按照律师管理平台中的年度检查考核流程及时完成检查考核,上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书,并报送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并加盖印章):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2.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3.律师事务所信息表(见附件2)

  4.律师个人信息表(见附件3)

  5.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纳税凭证

  7.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8.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各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律师需提交法律援助中心信息表、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5),并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附件:

  1.市直所、各区县(市)司法局上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时间安排表

   

时间

单位

48日

劲鸣、协平、龙马所

49日

南天门、正泰、沅澧所

410日

经卫、凌星、合策所

411日

云济、告成、群杰所

412日

中思、和讯、海河所

415日

石门、澧县、津市

416日

汉寿、鼎城、安乡

417日

桃源、临澧、武陵

                              注:如有变动,另行电话通知。

   

    2.律师事务所信息表_8048 (点击下载)

  3.律师个人信息表_1430 (点击下载)

  4.法律援助中心信息表_1550 (点击下载)

  5.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_7976 (点击下载)

                                                                      常德市司法局办公室     常德市律师协会

                                                                                             20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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