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对《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常德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规定(讨论稿)》在常德律师网上登出后,受到了全市广大律师的高度关注,本会收到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2013年3月15日市律协召开会长办公会,对《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规定(讨论稿)》进行了认真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暂行规定》再次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本所律师讨论后提出宝贵意见。请各所将收集到的意见,于本月30日前报市律协秘书处。联系人:余颖,联系电话:7760020,电子邮箱:cdslsxh@163.com
附:常德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暂行规定》
常德市律师协会
2013年3月18日
附件:
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暂行规定
为提高律师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改善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条件,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团队精神,培养年轻律师,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法律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律师事业不断发展,逐步改善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相对落后的状况,拟提交常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对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分配方式作出如下规定:
一、杜绝包干式管理方式。顺应律师事业发展的要求,从2013年 月 日起,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停止实行聘用律师上交包干管理费的分配方式;对继续实行包干式管理或变相包干式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二)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将其评为不合格。
(三)不予办理接收实习律师的手续。
(四)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办理接收异动律师的手续。
(五)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六)在常德律师网上通报批评。
二、推行分成制管理方式。从2013年 月 日起,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分成制收入分配方式,具体为:
(一)律师事务所提取聘用律师业务收费的20%mdash;30%作为收入,具体提成比例由各所按其决策程序、根据办公条件及开支状况在该比例范围内自行决定。
(二)律师事务所的上述提成包括房租费、水电费、行管人员工资、税费、社会保险费用、宣传广告费、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招待费等各种经营管理开支和投资收益,不包括律师个人的会员费、培训费及办案开支等。律师个人的会员费、培训费及办案开支等由律师另行承担。
(三)各律师事务所的也可以采取提取聘用律师业务收费的10%mdash;20%作为收入,但聘用律师应缴纳的税费、会费、培训费、保险费以及办案开支应由律师个人承担。
律师业务收费范围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规定。
(四)为确保上述提成收入不低于律师事务所人平均管理基本费用,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交费额未达到人平均基本费用的聘用律师予以补足,或预先确定聘用律师的最低交费额。
(五)合伙人(投资人)的收入分配问题由合伙人(投资人)自行决定,不受上述提成比例的限制。
(六)对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的律师、执业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律师及体弱多病的律师,各律师事务所可以自行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各律师事务所自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应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三、鼓励公司制管理。公司制管理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在内部分工的基础上,实行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
鼓励各律师事务所进行科学分配方式的探索,根据不同对象,可以采取基本工资加奖励制,基本工资加提成制,基本工资加提成制加奖励制等多种分配形式,也可以制定出多套分配方案供律师选择。
四、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为确保分成制收入分配制度的贯彻落实,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录入律师管理平台,凡发现本所律师有私自收费行为的应上报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五、配套制度的落实。以收入分配制度为基础,各律师事务所在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立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拓展制度、案件质量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和青年律师培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实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律师和聘用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机制的要求,将律师事务所建设成规范化、团队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规定于 年月 日起生效。
本规定由常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