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信息资讯>工作信息>详细内容

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和申请律师执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4 信息来源:常德律师网 【字体: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6月开展全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考核和申请律师执业(以下简称实习律师转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已颁发实习证、参加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合格、在常德市行政区划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且期满一年的实习人员。

  二、提交的材料

  (一)实习律师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考核申请书;

  2.实习人员撰写的1篇3000字实习总结;

  3.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可下载);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习律师转正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6.居住的乡镇、街道出具的品行证明;

  7.居住的乡镇、街道出具的无业证明;

  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为档案托管或存放单位的函头纸打印,证明中写明存档号;

  9.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期满证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13.实习人员登记表(可下载);

  14.律师执业登记表(可下载);

  15.专职执业及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承诺书;

  16.蓝底正面免冠二寸彩照两张。

  三、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实习考核委员会

  由市司法局局长、市律协会长胡云武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市司法局分管局领导余小萍、市律协副会长胡小青任副主任,市司法局律公科科长张丕仪、副科长余颖、市律协副会长兰志龙、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主任邹晓邦、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畅、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刚为成员。

  (二)材料审核

  申请考核的实习律师将考核材料交到所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由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所将材料在6月18日前交到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将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分占考核总分的40%

  (三)面试考核

  1.面试时间

  2013年622上午9

  2.面试地点

  市司法局12楼大会议室

  3.面试内容

  (1)由实习律师作2分钟自我展示。

  (2)通过询问实习律师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理解、对时事政治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了解、对简单案例的处理分析看法等,考察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表达能力与应变反应能力。

  4.面试方式

  实习律师应先向考核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原件,以核实身份;再由实习律师抽签确定面试顺序;然后由实习律师作自我展示,面试考官提问,面试考官打分,面试结束。

  5.面试分数

  占考核总分的60%,不当面亮分,经总评后在常德律师网上公示。

  (四)考核委员会确定等次

  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对实习律师的材料分和面试分进行综合,集体评议,确定实习律师是否合格。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律师在常德律师网上进行公示,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为其申报办理律师执业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实习律师,按照省律协《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各地、各所要把对实习律师的考核工作当作加强律师管理的重要手段,当作提高律师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所是否按时按规定报送材料将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要客观真实,对实习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及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如实反映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

  3.参加考核的实习律师必须准时到场,自我展示时要注意仪表、仪容,展示律师应有的形象风范。

附件(点击下载) 

    1.实习鉴定书

    2.实习人员登记表

    3.律师执业登记表

                  常德市司法局      常德市律师协会

                                   2013年6月3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