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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律师2014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3 信息来源:常德律师网 【字体: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以及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律师2014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于4月至5月集中组织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律师2014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

  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3、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4、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管理情况;

  5、律师执业表现及年度考核情况;

  6、律师事务所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8、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管理平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信息建设情况;

  9、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暂行规则》的情况;

  10、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内容

  1、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政治思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业务学习、专业培训情况;

  2、组织本所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指导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情况;

  3、组织制定、落实本所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情况;

  4、组织检查、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情况;

  5、律师事务所队伍建设、民主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情况;

  6、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部署或者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7、履行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情况;

  8、履行其他工作职责情况。

  (三)律师考核内容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考核内容。

  2、律师执行《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的规定》的情况。

  3、律师执行《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规则》的情况。

  4、律师执行《关于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2〕56号)的情况。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等次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评定。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30%。考核等次按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评定。

  (三)律师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十一、十二条和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八、九、十条的规定评定。

  三、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平台申报。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所年度考核办法,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同时对本所2014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管理平台《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填写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年度执业情况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情况、管理情况、业务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分支机构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暂行规则》的情况等。

  律师事务所完成自查总结后,应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提交前还应当对本所及所属律师的平台信息、党支部和党员律师的平台信息进行核对,平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核对准确后参加考核。

  2、县(市、区)司法局初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通过管理平台签署初审意见,并收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管理平台上信息一致)。

  3、市司法局审核、评定等次。

  市司法局对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的《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对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评定考核等次,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填注考核结果,加盖考核或者备案印章,注明考核或者备案日期。

  4、省司法厅备案公告。

  省司法厅对《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备案,并将考核结果公告。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本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登记表》(纸质),由律师事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对其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2、县(市、区)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登记表》(纸质)出具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3、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并征求市律师协会的意见,评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汇总表上报省司法厅。

  (三)律师考核程序

  1、律师自查总结。

  律师本人应根据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我总结,在管理平台《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写个人总结,将《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考核评议。

  律师事务所应召开律师会议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在管理平台录入考核等次建议,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本所律师《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收验律师执业证。

  3、县(市、区)司法局初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通过管理平台签署初审意见,并收验律师执业证。

  4、市律师协会评定等次、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核对汇总各类信息表、考核名册、考核情况汇总表。

  市司法局对《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上填注考核结果,加盖考核或者备案印章,注明考核或者备案日期。

  5、省律师协会备案审查、省司法厅备案公告。

  省律师协会对《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备案审查。

  省司法厅对《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备案,并将考核结果公告。

  (四)其它规定

  1、市司法局将在考核等次评定前将组织对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律师事务所在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上存在问题的,暂缓考核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重新申请考核,评定“合格”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评定“不合格”等次。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并按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追究律师事务所主任责任。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2、律师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并明确参加考核的时间,到期不参加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律师未完成规定课时教育培训的,或者未履行会员义务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限期完成培训、履行会员义务;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处理。

  3、律师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2015年申请暂停执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加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律师执业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保存。

  42014年101日以后获准执业的律师,2015年申请恢复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5、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按照湘司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考核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贯彻实施《律师法》,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有力保障。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保证工作质量

  1、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认真填报、核对管理平台各类信息,特别是党支部和党员律师信息。管理平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先行完善再参加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要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2、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的规定,逐人进行核对,认真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规范律师资质管理。律师因不符合执业条件或者不再执业的,应当提出注销申请,由律师事务所督促并收回律师执业证,逐级层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3、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在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内部管理、党建及执业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未被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在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各区县(市)司法局应当依法依规建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4、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采取实地检查、征求意见等方式,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确定年度考核工作的重点对象,特别是对投诉比较多及去年全省律师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律师事务所,运用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切实解决问题,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三)按照标准,及时收缴会费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年度考核时,要按照湘律协〔2004〕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新律师减半收取会费。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按300元/年的标准缴纳会费。会费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收取后上缴省律师协会。

  (四)按时上报,提高工作效率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管理平台中的考核流程进行年度考核。今年的所有信息表、考核名册和汇总表都通过管理平台“统计报表”一栏自动生成。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先完成律师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再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才能确保所有信息表、考核名册和汇总表的准确。

  年度考核工作时间4月15-5月25自5月4日起管理平台上的考核流程经市司法局通过后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具体时间提前衔接)上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并缴纳会费,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上加盖考核印章后当天发回。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两项纸质材料: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

2、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情况总结(附电子档)。

  联系人:市局律公科,毛泉清、余颖,电话7760020;

  市律协秘书处,张丕仪,电话7760165,电子邮箱cdslsxh@163.com

  附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登记表

  常德市司法局   常德市律师协会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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