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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冯钟鸣律师为外国人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11-07-07 信息来源: 【字体:

  20116月8日,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钟鸣以常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的身份,在常德市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的外国人贩毒案中,为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全程现场英语翻译同步进行,当庭宣判。由于此案是我市海关破获的外国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具有特殊性,常德市人大代表组织了听审观摩,同时还有市委政法委、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常德电大法学专业等人员前来观摩学习。本次庭审也是我市中级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改变庭审模式,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例案件。按照改革的要求,律师和公诉人都可以提出具体的建议刑期,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3年至7年有期徒刑,冯钟鸣律师提出的建议刑期是2年,最终法庭当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嫌疑人有期徒刑2年,附加驱逐出境。

  这是一场相当成功的辩护,用庭后一位参与听审的人大代表的话说,这是他第一次看到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进行判决,彰显了法制的进步、律师职业的神圣。

  附:Iwundu走私毒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冯钟鸣律师接受常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Chibuike Iwundu的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的刑法,构成走私毒品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依法从轻处理。在量刑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法定刑。

  ()本案被告并不知道大麻叶是中国法律规定的毒品。

  Iwundu系在中国的尼日利亚人,尼日尼亚人称大麻叶为“伊宝”,尼日利亚有种植习惯,在广州生活的黑人中有吸食这种植物的习惯(见第一次询问笔录P4,P7)。我们没有证据查明在Iwundu的国籍国贩卖“伊宝”是否构成犯罪。

  书证显示被告邮寄的是“样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指出: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我们不能因为样品就得出伪报,因此不能推理被告明知。

  (二)即使认定被告明知毒品而走私,也应当依法从轻处理。

  1、本案属于“其他少量毒品”, 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查获大麻叶共计22.98千克,依据《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属于少量毒品。

  2、本案量刑起点是三个月拘役,基准刑应该是27个月。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五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3千克大麻叶相当于1克海洛因,22.98千克大麻叶相当于7.6克海洛因,基准刑就是7.6乘以3.6约等于27个月。

  3、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不熟悉中国的法律,甚至不懂中文,被抓获后是通过警察才知道邮寄包裹里的叶子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见第一次询问笔录P2)。

  5、本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且大麻并不是我国毒品犯罪的主流毒品。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Chibuike Iwundu从轻处理,建议在2年有期徒刑内量刑,既彰显我国法律之威严,亦维护被告人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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