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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德为先—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礼明

发布时间:2010-05-20 信息来源: 【字体:

  常德日报记者  胡秋菊


 

       “不以贪图金钱为荣,但以无德无才为耻。”这是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礼明的人生信念。他1989年从中南政法学院大学毕业,199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近20年来,处处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信念。

    有人说律师以打官司为生。可吴礼明律师在为当事人打官司时,永远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是由12位股东每人出资50万元、租赁厂房、设备组建的,2006年3月,公司股东毛某以向其他11位股东每人支付55万元的价格受让了11位股东的全部股份,可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龚某等6位股东以公司会计少报了2005年的公司利润近百万元,导致他们作出了转让股份的错误决定为由反悔,并要求收回自己的股权,毛某则坚决不同意。由于双方各执己见,矛盾尖锐对立,并各自把持公司的相应科室不让,致使公司停产。毛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有效,龚某等被告人则提起反诉,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股份转让协议。双方扬言,宁可把自己50万元的出资额打完,也要把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该案诉争标的额600多万元,可算是大案。吴礼明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意识到诉讼双方意见尖锐对立,一审法院无论判决谁胜谁负,败诉方定会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的败诉方肯定又会申诉。可诉讼期间公司无法恢复生产,漫长的诉讼过程受损的只能是双方当事人。吴礼明对此心急如焚,向一审法院合议庭建议本案应侧重于调解结案。一审开庭时合议庭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吴礼明又向合议庭建议不能在短期内一判了之,并申请给予一段时间调解。庭审后,吴礼明利用和诉讼双方当事人都熟的优势,在人民法院的配合下,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和解后,公司迅速恢复生产,当年即取得可观利润。在吴礼明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工作期间,有“好心人”开导他说:“这么大一个案子,别人求之不得当事人打官司呢,既然调解不成,你还调解什么?”他却说:“我不能为了自己赚钱而使600多万元打了水漂!”该案调解结案后,吴礼明的行为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的一致好评。

    鼎城区小百货经营户张某与李某为争抢客户结怨已久。2007年初,李某花钱雇请社会上的几名不法之徒对张某行凶,后张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该案经公安机关侦破后,2008年5月张某聘请吴礼明为其代理律师。由于张某担心该案被告人李某在司法机关有熟人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有一次,他封了厚厚的一个红包要吴礼明为其打点打点,疏通“关节”,遭到吴礼明的拒绝,为打消张某的顾虑,吴礼明又耐心说服其相信法律的公正。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吴礼明通过几天的调查取证,在庭审时出示了确凿充分的证据,有力地辩驳被告人李某的抵赖,义正言辞地指出李某雇请社会上不法之徒故意伤人的恶劣性质,终使李某与其雇请的几名不法之徒受到应有的惩处。

    吴礼明办案不是拼命去赚钱,而是拼命去工作,正是由于他正派的工作作风,使得他每办一案,不论官司胜负,几乎都能和自己的当事人成为知心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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