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的标准
一、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一)《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
8.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9.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湖南省司法厅扩大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1.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因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因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商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5.因土地承包经营、房屋产权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7.有证据证明因保护公共利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经济困难标准
(一)《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湖南省司法厅调整的经济困难标准
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障金的人员;
2.农村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户”或“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
3.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5.企业的特困职工;
6.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7.接受政府其他救济、救助的人员;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9.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10.其他有材料证明确属经济困难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