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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0-06-03 信息来源: 【字体: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作了规定。为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今年,湖南省司法厅湘司发[2009]125号文件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作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公布如下:

  一、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一)《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

  8.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9.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湖南省司法厅扩大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1.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因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因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商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5.因土地承包经营、房屋产权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7.有证据证明因保护公共利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经济困难标准

  (一)《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湖南省司法厅调整的经济困难标准

  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障金的人员;

  2.农村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户”或“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

  3.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5.企业的特困职工;

  6.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7.接受政府其他救济、救助的人员;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9.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10.其他有材料证明确属经济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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