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的规定,现就办理律师执业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律师执业许可工作
(一)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具有同等效力);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二)申请律师执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专职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3)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
(4)实习证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专职执业承诺书
(8)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复印件);
(9)原有工作单位的,提供辞职后将人事档案交由执业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的证明;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明;没有工作单位,属城市户口的,由街道办事处开具没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属农村户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没有工作单位的证明;
(10)原有工作单位辞职或者退休的,原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材料;原无工作单位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品行鉴定材料;
(11)小二寸蓝底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2、申请兼职执业的,除提交上述第7、9项以外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在高等院校(系)、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律师执业,由申请人向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在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执业,由申请人向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申请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4、审核。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关于办理换发补发律师执业证工作
(一)换发律师执业证
律师因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原律师执业证书;
(2)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省司法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二)补发律师执业证
因遗失、损毁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应当向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补发申请;
(2)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启示。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补发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对准予补发的,由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补发律师执业证书。
三、有关工作要求
1、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人要如实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提交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意见。
2、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统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向省司法厅申报。省司法厅律管处每周一受理申报。
3、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由省司法厅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或者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律师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流程
2、律师执业登记表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一○年六月四日
报:司法部律公司,万传友副厅长、唐云景巡视员
送:省律协、省律协直属会员所考核办
附件一
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流程
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时限:10日内) 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有关材料 书面说明理由
市级司法局初审报送(时限:20日内)
省司法厅律管处审核(时限:10日内)
报分管厅长审批
准予执业 不准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