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规则
(2018年1月27日第三届常德市律师协会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全市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律师维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合法权益,包括律师执业权利、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益。
第三条 我市律师维权工作授权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承办(下简称维权委),维权委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市律协秘书处协办。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具体办法;
(二)受理或者办理维权事项,开展调查、交涉、反映、沟通、协调、报告等工作,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调查研究律师的执业环境,掌握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
(四)宣传律师的执业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建议、意见和具体措施;
(五)总结、交流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
(六)与维权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维权案件分为制度性维权案件和个案维权案件。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维权委应当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
(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
(二)市律协会员提出的建议案,并经维权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
(三)维权委日常维权工作中发现,并经维权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
第七条 有关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认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受到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务,有权通过律师协会维权委提出维权申请。维权委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备案。
第八条 个案维权由有关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仅限紧急情况,紧急情况消除后应补齐书面材料。
第九条 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交由维权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处理维权案件。
维权工作小组成员从维权委委员中选定,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并报维权委主任同意。成员3至5人,并由主任指定1名负责人。
第十条 申请人的维权事件发生在执业所属地之外的,市律师协会应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与事件发生地的律协机构和有关部门联动。
第十一条 对维权申请审查,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对不属于维权范围的事项,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建议其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二) 对属于维权范围的制度性维权问题,建议维权委主任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报有关部门、单位解决;并将有关情况答复申请人;
(三) 对属于维权范围的个案,应当及时向维权委主任报告,由主任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解决方案;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律师维权委决定受理或者办理维权事项的,应当组织维权工作组开展调查等相关工作。
维权工作组由两名以上维权委员组成。必要时,可以由副会长、常务理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维权工作组。
第十三条 维权工作组应当对已确定的维权事项开展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律师维权委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侵权人基本情况;
(三)维权事项的由来;
(四)调查人员和调查过程;
(五)经调查确认的事实;
(六)处置意见与理由。
必要时,经维权委员会主任批准,维权工作组可以召开听证会,通过举证、质询、辩论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处置维权事项:
(一)直接与侵权人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二)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反映情况,进行沟通、协调;
(三)支持被侵权会员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申诉;
(四)支持被侵权会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向被侵权会员提出相关建议,引导和帮助会员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害后果,避免事态恶化;
(六)向上级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情况,请求协调与支持;
(七)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请求协调与支持;
(八)其他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措施。
前款规定的处置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五条 对决定不作维权事项的,申请人接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维权委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的,维权委应当召开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并在接到复查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维权案件,维权委应当立即立案,并确定承办人。
第十八条 维权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当发生紧急维权事件,危及执业律师的人身安全或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利益,首次接报人应当立即向维权委主任报告,主任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置方案,向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维权承办人接到承办指令后,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按维权流程指引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需向有关部门发出的书面建议和要求,需经维权委集体讨论后报律师协会。
重大维权事项须由维权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维权委认为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律师协会可提起或支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维权委认为属于典型的侵权案件,可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维权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必须按卷宗归档的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交由市律协秘书处装订归档保管。
未经维权委主任委员或律师协会领导或理事会同意,维权档案不得对外利用。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员认为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应当自行回避,相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该承办人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有关部门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维权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联络员、联络员的职责是:掌握、了解所在地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情况,提出意见并协助开展维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维权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的活动经费,从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维权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常德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常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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