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总则
本规则旨在规范常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工作程序,提升监事会的工作质效,促进本会的健康、稳定、有序运行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常德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一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十年以上、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至九名成员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至四人,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超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本会设立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会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等会议决议和决定的情况、遵守本会章程和各级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协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遵守本会章程和各级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决定临时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建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罢免、增补由其决定任免的组成成员。
第九条 接受会员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行使方式
第十一条 由监事长指派一人或数人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第十三条 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对于不按照监事会建议、异议或提案予以纠正的,可以决定临时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方式。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 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秘书由本会秘书处指派一名副秘书长兼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费用和预算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工作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费用预算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经监事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本会理事会批准。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监事会。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