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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司法厅 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16 信息来源:技术部 【字体: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展示和宣传律师队伍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法治湖南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省司法厅、省律协决定开展“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现将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开展“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简称双优评选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司法局、市律协成立双优评选推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律协会长胡云武任组长,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余小萍、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市律协副会长胡小青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司法局律公科科长张丕仪、市律协副会长丁伟志、兰志龙、杨迪清、凌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律公科。

  二、此次常德市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候选名额为2个,推荐优秀律师候选名额为3人。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按照评选活动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做好活动宣传引导,并组织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加评选申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要对照考核评定表进行自评,符合评选标准的自愿申报,并严格按照申请报告书的材料目录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标准严格把关,并认真初审,于6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市律协,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的视为不具备参评资格。

  三、6月30日前,市司法局、市律协将组织人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审核和考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中选优,最终确定推荐候选名单,并在常德律师网上进行公示后报省双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余颖,电话:7760020,电子邮箱:cdslsxh@163.com

  附件:《关于开展“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常德市司法局      常德市律师协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

  为展示和宣传我省律师队伍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法治湖南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简称双优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

  省司法厅、省律协成立双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评选委员会。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选规则,组织协调评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州的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万传友副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政治部副主任张湘林、厅律师管理处处长向新林、省律协会长戴志坚、省律协秘书长周爱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省律协秘书处。

  评选委员会按照评选规则负责双优评定工作。评选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厅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人、省律协党委委员、省律协负责人和部分执业律师组成。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并通过湖南省司法厅、省律协2011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专职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参加此次评选,但近3年来,获得司法部、全国律协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被评为2005-2007年度和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被评为2005-2007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的,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一)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忠于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建立了中共党支部,并在律师事务所发挥了核心作用;

  3、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绩突出,或为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

  4、律师事务所成立4年以上(含4年);

  5、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4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不良投诉(不良投诉指投诉属实,但情节轻微不构成行业处分的投诉)记录;

  6、所内律师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和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统筹保险;

  7、依法纳税;

  8、按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考核评定表》测评,基础分得分不低于100分;

  9、律师事务所2008年、2009年年度检查结果合格,2010年、2011年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

  (二)湖南省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近4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不良投诉记录;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7、执业5年以上(含5年);

  8、自觉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社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9、按照《湖南省优秀律师考核评定表》测评,基础分得分不低于90分;

  102008年、2009年注册通过,2010年、2011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四、评选名额及推荐指标分配

  本次评选拟评出2008-2010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家、湖南省优秀律师40名。

  本次评选以省司法厅、省律协2011年公告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统计数据为基数分配推荐指标,省直、各市州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推荐指标按照所辖律师事务所数量和律师人数综合确定,优秀律师推荐指标按照所辖律师人数的7permil;确定,具体分配指标附后。

  五、评选程序

  双优评优按照“申报-初评-推荐-复评-公示-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阶段(2012年615日前)。拟参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自愿申报参评。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市州评选推荐机构申报,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申报。

  申报时,应当按要求制作《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或《湖南省优秀律师申请报告书》(附后),并按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考核评定表》或《湖南省优秀律师标准评定表》(附后)进行测评打分。要求提交电子文本和照片的,按照要求的文本格式和照片尺寸上报。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充分,并签署承诺书。申请报告书一式二份,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不具备参评资格。

  (二)初评、推荐阶段(2012年630日前)。各市州评选推荐机构和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应当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对申报参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初评,按照分配的指标(可少于分配指标),优中选优,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当地有关报刊媒体和律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方可报双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评和公示阶段(2012年720日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现场核查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项进行复评和考核。对复评考核合格的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湖南律师网”上进行公示。

  (四)评定和公告阶段(2012年731日前)。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复评考核结果和公示情况,按照评选规则进行评定。评选出的“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将在报刊和“湖南律师网”上予以公告,并在第八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援助律师参评的申报、初评推荐、复评公示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

  六、评选要求

  1、各市州司法局、律协要按照省司法厅、省律协评选文件要求,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机构,制定本地区评选推荐活动方案,认真做好申报、初评、推荐等项工作,保证评选活动的顺利开展。

  2、严格按照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评选标准和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推荐、民主评选、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做到优中选优,宁缺勿滥,推出一批具有示范性、代表性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3、各市州司法局、律协要结合双优评选活动加强律师宣传工作,通过公示、新闻媒体介绍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先进事迹等形式,宣传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同时,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机关推荐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充实地方党政机关人才库。

附件(点击下载)

   一、《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推荐指标分配表》

   二、《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

   五、《湖南省优秀律师考核评定表》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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