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以及省司法厅办公室、省律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于3月至4月集中组织开展2013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同时检查考核执行《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湖南省律师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的情况。
对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检查考核:是否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是否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等情况。
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按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由其上级党组织同时对其党建工作、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律师年度考核的内容
律师年度考核的内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同时考核遵守《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规则》的情况。
对专职律师党员,应当同时考核其组织关系是否接转至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已退休的除外),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情况报告。
二、关于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十一、十二条和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的程序分别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并按本通知要求使用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办理有关工作。
(一)总结
律师本人要根据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我总结,撰写执业情况总结报告,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要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对律师进行评议、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在管理平台录入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意见。律师事务所要按要求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的情况,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报所属司法局进行考核。同时,还应在管理平台上填报本所《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连同律师上报的《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报市律师协会进行考核。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按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证明材料或者相关文件。
(二)初审
各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在本通知附件1《时间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检查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录入管理平台,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本地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司法局。
(三)评定等次
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后,在10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等次录入管理平台和进行公示。考核结果分别通过管理平台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备案审查。
市司法局收到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等次,将检查考核等次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审查意见录入管理平台,并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印章。
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按照湘司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其它规定
1.暂缓考核
律师事务所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规定办理。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存在投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投诉处理完结后再予考核;投诉案件仅涉及到律师个人的,只对律师个人暂缓考核。
2.对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并明确参加考核的时间,到期不能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律师未完成规定课时教育培训的,或者未履行会员义务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完成培训、履行会员义务,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律师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申请2014年歇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加2013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其考核材料(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执业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保存。
3.对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和不称职律师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书。
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律师经考核不称职,市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强制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发现问题的处理
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补充或者做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可以重新评定考核等次。
各区县(市)司法局发现律师事务所在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未被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在考核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或建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四、关于年度检查考核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贯彻实施《律师法》,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有力保障。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各个工作环节的落实。要加强领导,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指导工作,市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云武任组长,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冰毅任副组长,市局律公科科长毛泉清、市律协秘书长张丕仪、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友保为成员。各区县(市)司法局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成立年度考核评定机构,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等次评定工作。
(二)严肃纪律,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要按规定、按时接受和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实事求是地报送有关材料。各区县(市)司法局要结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对其党建、律所管理及执业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市局、市律协将对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进行抽查。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建议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等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干扰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否则,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把关,不得敷衍塞责,否则要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结合年度检查考核,开展规范国资所管理和专职律师清理工作
利用年度检查考核的契机,引导和督促国资所整改违反设立条件的各种问题,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同时,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要认真清理不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担任专职律师的人员。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除兼职律师(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凡不能专职执业,而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兼任了职务或工作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执业律师,本人应主动报告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清理措施、办法,逐所逐人核对、清理,避免疏漏。专职律师应向市司法局提供不具有公职身份或其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兼职身份的承诺书。
(四)按照规定标准,做好团体和个人会费收缴工作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时,要按照湘律协〔2004〕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2013年转正的新律师减半收取会费。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按300元/年的标准交纳会费,费用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经费中解决。会费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收取后上缴省律师协会。
(五)认真使用管理平台,规范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为提高考核工作的效率,规范考核流程,2013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将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使用,正确操作,并督促、检查律师个人基本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录入,完善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律师没有录入信息或信息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补录;否则按省厅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不予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申请。
管理平台开设了律师事务所业务登记备案功能,按照省厅、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都必须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各律师事务所要在管理平台上及时录入各项律师业务,包括诉讼、非诉讼业务,认真填写案件序号、接受委托时间、案件类型、案件名称、案由、审批人等项目,案件名称要准确、具体,当事人应当实名,案由要准确填写案件性质和内容概要。
(六)按时上报有关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管理平台中的年度检查考核流程及时完成检查考核,上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书,并报送以下材料(纸质版并加盖印章),其中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律师考核信息及换证汇总表(附件3)需同时发送电子版。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通过管理平台审核后打印)
2.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通过管理平台审核后打印)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
4.律师考核信息及换证汇总表(见附件3)
5.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见附件4)
6.律师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凭证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律师事务所纳税凭证复印件
9.律师事务所贯彻《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分配方式的暂行规则》制定的具体方案
10.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建工作及党员组织关系情况总结
11.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各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律师需提交法律援助中心信息表、法律援助律师考核信息及换证汇总表(见附件5、6),并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人:市局律公科,毛泉清、余颖,电话7760020;
市律协秘书处,张丕仪,电话7760165,电子邮箱cdslsxh@163.com。
附件:
1.市直所、各区县(市)司法局上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时间安排表
时间 |
单位 |
4月8日 |
劲鸣、协平、龙马所 |
4月9日 |
南天门、沅澧、和讯所 |
4月10日 |
经卫、凌星、告成所 |
4月11日 |
云济、合策、群杰所 |
4月14日 |
中思、正泰所 |
4月15日 |
石门、澧县、津市 |
4月16日 |
汉寿、鼎城、安乡 |
4月17日 |
桃源、临澧、武陵 |
2.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信息汇总表(点击下载)
3.2013年律师考核信息及换证汇总表(点击下载)
4.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点击下载)
5.2013年法律援助中心信息表(点击下载)
6.2013年法援律师考核信息及换证汇总表(点击下载)
常德市司法局办公室 常德市律师协会
2014年3月11日